查看匯總:2013注冊會計師《經濟法》基礎講義匯總
第三節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記憶)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則上自成立時生效。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在依照其規定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后生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批準或者登記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義務辦理申請批準或者申請登記等手續的一方當事人未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辦理申請批準或者未申請登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相對人的請求,判決相對人自己辦理有關手續;對方當事人對由此產生的費用和給相對人造成的實際損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標的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需要辦理登記的抵押合同及商品房買賣合同均屬于這類合同,即未登記不影響合同的生效,只影響物權的設立或者轉移。
(4)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條件或者附期限。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記憶)
(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訂立的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況不相適應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合同被迫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三)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在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訂立多重買賣合同的情形,如果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規定的無效情形,買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取得標的物所有權,可以追究出賣人違約責任。
【例題·單選題】甲是乙公司采購員,已離職。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戶,已被告知甲離職的事實,但當甲持乙公司蓋章的空白合同書,以乙公司名義與丙公司洽購100噸白糖時,丙公司仍與其簽訂了買賣合同。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甲的行為構成無權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B.甲的行為構成無權代理,合同無效
C.丙公司有權在乙公司追認合同之前,行使撤銷權
D.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認合同,如乙公司在一個月內未作表示,合同有效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本題中甲的行為構成無權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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