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資產的稅務處理
一、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
(一)固定資產計稅基礎
項目 | 計稅基礎 |
外購 | 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 |
自行建造 | 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 |
融資租入 |
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 |
盤盈 | 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 |
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方式取得 | 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 |
改建的固定資產 | 除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和租入的固定資產以外的其他固定資產,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 |
(二)固定資產折舊的范圍:
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3.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4.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5.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6.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7.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三)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方法
1.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2.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3.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
(四)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最低年限:
房屋、建筑物 | 20年 |
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 | 10年 |
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 5年 |
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 | 4年 |
電子設備 | 3年 |
新增:固定資產改擴建的稅務處理
自2011年7月1日起,企業對房屋、建筑物固定資產在未足額提取折舊前進行改擴建的,如屬于推倒重置的,該資產原值減除提取折舊后的凈值,應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資產計稅成本,并在該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一并計提折舊;如屬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積的,該固定資產的改擴建支出,并入該固定資產計稅基礎,并從改擴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稅法規定的該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計提折舊,如該改擴建后的固定資產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計提折舊。
【典型例題】
依據企業所得稅的相關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企業未使用的房屋和建筑物,不得計提折舊
B.企業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應當計提折舊
C.企業盤盈的固定資產,以該固定資產的原值為計稅基礎
D.企業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選項A,企業未使用的房屋和建筑物,可以計提折舊;選項B,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不得計提折舊;選項C,企業盤盈的固定資產,應當以重置成本作為計稅基礎。
二、生物資產的稅務處理
生物資產,是指有生命的動物和植物。分為消耗性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和公益性生物資產。
生產性生物資產,是指為產出農產品、提供勞務或者出租等目的持有的生物資產,包括經濟林、薪炭林、產畜和役畜等。
(一)生產性生物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同固定資產)
1.外購生產性生物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2.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生產性生物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二)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的規定。(同固定資產)
(三)生產性生物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1.林木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為10年;
2.畜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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