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稅收優惠
一、免征與減征優惠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1.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8)遠洋捕撈。
2.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
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本條規定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新修訂)
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轉讓技術所有權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免營業稅)
1.技術轉讓的范圍,包括居民企業轉讓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
其中:專利技術,是指法律授予獨占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的外觀設計。
2.技術轉讓,是指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技術的所有權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獨占許可使用權的行為。
3.技術轉讓應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其中,境內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認定登記,跨境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商務部門認定登記,涉及財政經費支持產生技術的轉讓,需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審批。
居民企業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4.居民企業從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之和達到100%的關聯方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5.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稅費
技術轉讓收入是指當事人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后獲得的價款,不包括銷售或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以及不屬于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收入。
技術轉讓成本是指轉讓無形資產的凈值,即該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在資產使用期間按照規定計算的攤銷扣除額后的余額。
相關稅費是指技術轉讓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有關稅費,包括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合同簽訂費用、律師費等相關費用及其他支出。
【典型例題】
2009年,某居民企業收入總額為3000萬元(其中不征稅收入400萬元,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收入900萬元),各項成本、費用和稅金等扣除金額合計1800萬元(其中含技術轉讓準予扣除的金額200萬元)。2009年該企業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萬元。
A.25
B.50
C.75
D.100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應納稅額=(3000-400-1800-600)×25%=50(萬元)
二、高新技術企業優惠
(一)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同時符合下列6方面條件的企業:(略)
(二)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過渡性稅收優惠(略)
(三)新增: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規定
以境內、境外全部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總收入、銷售收入總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等指標申請并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即對其來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計算境外抵免限額時,可按照15%的優惠稅率計算境內外應納稅總額。
三、小型微利企業優惠
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所得稅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如下: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3.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上述享受稅收優惠的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調整為低于6萬元(含6萬元)。
四、加計扣除優惠
1.研究開發費,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2.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五、創投企業優惠
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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