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匯總:2013注冊會計師《經濟法》基礎講義匯總
第四節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的履行規則(運用)
(一)約定不明時合同內容的確定規則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二)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
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例題·單選題】甲公司向乙公司訂購一臺生產設備,乙公司委托其控股的丙公司生產該設備并交付給甲公司。甲公司在使用該設備時發現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下列關于甲公司權利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甲公司有權請求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B.甲公司有權請求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C.甲公司有權請求乙、丙公司連帶承擔違約責任
D.甲公司有權請求乙、丙公司按照責任大小按份承擔違約責任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違約責任。本題中甲公司有權請求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三)中止履行、提前履行與部分履行
1.中止履行。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2.提前履行。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3.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運用)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對自己提出的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三、先履行抗辯權(運用)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四、不安抗辯權(運用)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主張不安抗辯權的當事人如果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例題·單選題】2010年3月8日,甲向乙借用電腦一臺。3月15日,乙向甲借用名牌手表一塊。5月10日,甲要求乙返還手表,乙以甲尚未歸還電腦為由,拒絕返還手表。根據合同法律制度和物權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乙是在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可以暫不返還手表
B.乙是在行使不安抗辯權,可以暫不返還手表
C.乙是在行使留置權,可以暫不返還手表
D.乙應當返還手表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合同法律制度和物權法律制度。本題是單務合同,A、B說法都是錯誤的。留置權必須也是因為同一法律關系產生,本題中都是單務合同,沒有對待給付的義務,且是兩個法律關系,所以本題中正確的做法是甲應當返還電腦,乙應當返還手表。
五、代位權(運用)
(一)代位權行使的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務人的懈怠行為必須是債務人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權人在主張代位權時,要求債權人的債權已經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所謂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二)代位權訴訟中的主體及管轄
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是原告,次債務人是被告,債務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因此在代位權訴訟中,如果債權人勝訴的,由次債務人承擔訴訟費用,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其他必要費用則由債務人承擔。
(三)代位權行使的法律效果
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從此規定來看,債權人的債權就代位權行使的結果有優先受償權利。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六、撤銷權(運用)
(一)撤銷權的概念與性質
撤銷權,是指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行為,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處分行為的權利。
(二)撤銷權的成立要件
1.債權人須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撤銷權。
2.債權人對債務人存在有效債權。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3.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的處分行為。債務人減少財產的處分行為體現為:
(1)放棄債權(到期、未到期均可)、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2)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
其中第(3)種處分行為不但要求有客觀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事實,還要求有受讓人知道的主觀要件。一般認為,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70%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于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30%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4.債務人的處分行為有害于債權人債權的實現。當債務人的處分行為符合上述條件時,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處分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三)撤銷權行使的期限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上述規定中的5年期間為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四)撤銷權行使的法律效果
一旦人民法院確認債權人的撤銷權成立,債務人的處分行為即歸于無效。債務人的處分行為無效的法律后果則是雙方返還,即受益人應當返還從債務人獲得的財產。因此,撤銷權行使的目的是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債權人就撤銷權行使的結果并無優先受償權利。
(五)撤銷權訴訟中的主體與管轄
撤銷權的行使必須通過訴訟程序。在訴訟中,債權人為原告,債務人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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