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
第一節 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概述
一、外商投資企業的權利和投資項目:
1.外商投資企業的權利
(1)物資采購權。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的物資,可以在中國境內購買,也可以在國際市場購買。
(2)產品銷售權。外商投資企業有權自行銷售產品,中國政府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向國際市場銷售產品。
2.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項目
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項目分為: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禁止類外商投資項目和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
二、外商投資企業的出資方式、比例及期限:
1.外商投資企業的出資方式
外商投資企業的出資方式包括:現金、實物、場地使用權、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和其他財產權利。
2.外商投資企業的出資比例
3.外商投資企業的出資期限
三、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
(1)除非外方投資者向中國投資者轉讓其全部股權,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不得導致外方投資者的投資比例低于企業注冊資本的25%。
(2)經企業其他投資者同意,繳付出資的投資者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通過簽訂質押合同并經審批機關批準將其已繳付出資部分形成的股權質押給質權人。投資者不得質押未繳付出資部分的股權。投資者不得將其股權質押給本企業。
(3)在質押期間,出質投資者作為企業投資者的身份不變,未經出質投資者和企業其他投資者同意,質權人不得轉讓出質股權;未經質權人同意,出質投資者不得將已出質的股權轉讓或再質押。
四、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包括股權并購和資產并購。所謂股權并購,是指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使該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所謂資產并購,是指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并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運營該資產;或者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并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
1.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要求
(1)并購后債權債務的承繼。
(2)并購的通知和公告。
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應當在投資者向審批機關報送審批文件之前至少l5日,向債權人發出通知書,并在全國發行的省級以上報紙上發布公告。
2.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
(1)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注冊資本。
(2)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投資總額。
3.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出資
4.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審批與登記
5.外國投資者以股權作為支付手段并購境內公司
外國投資者以股權作為支付手段并購境內公司,是指境外公司的股東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權,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發的股份,作為支付手段,購買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或者境內公司增發股份的行為。
五、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安全審查:
1.并購安全審查范圍
(1)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軍工及軍工配套企業,重點、敏感軍事設施周邊企業,以及關系國防安全的其他單位。
(2)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關系國家安全的重要農產品、重要能源和資源、重要基礎設施、重要運輸服務、關鍵技術、重大裝備制造等企業,且實際控制權可能被外國投資者取得。
2.并購安全審查內容
(1)并購交易對國防安全,包括對國防需要的國內產品生產能力、國內服務提供能力和有關設備設施的影響。
(2)并購交易對國家經濟穩定運行的影響。
(3)并購交易對社會基本生活秩序的影響。
(4)并購交易對涉及國家安全關鍵技術研發能力的影響。
3.并購安全審查工作機制
(1)建立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具體承擔并購安全審查工作。
(2)聯席會議在國務院領導下,由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牽頭,根據外資并購所涉及的行業和領域,會同相關部門開展并購安全審查。
(3)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是:分析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對國家安全的影響;研究、協調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需要進行安全審查的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交易進行安全審查并作出決定。
4.并購安全審查程序
5.并購安全審查要求
對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應從交易的實質內容和實際影響來判斷并購交易是否屬于并購安全審查的范圍;外國投資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實質規避并購安全審查,包括但不限于代持、信托、多層次再投資、租賃、貸款、協議控制、境外交易等方式。
六、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
1.戰略投資的要求
(1)投資者進行戰略投資的要求
(2)投資者的要求
2.戰略投資的程序
(1)投資者應在商務部原則批復之日起15日內根據外商投資并購的相關規定開立外匯賬戶。
(2)投資者應在資金結匯之日起l5日內啟動戰略投資行為,并在原則批復之日起l80日內完成戰略投資。
3.戰略投資的管理
(1)除以下情形外,投資者不得進行證券買賣(B股除外)
(2)投資者減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資股比低于25%,上市公司應在10日內向商務部備案并辦理變更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相關手續。投資者減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資股比低于l0%,且該投資者非為單一最大股東,上市公司應在l0日內向審批機關備案并辦理注銷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相關手續。
(3)投資者減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資股比低于25%,上市公司應自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營業執照上企業類型調整為“外商投資股份公司(A股并購)”。
七、外商投資企業合并與分立:
外商投資企業合并與分立是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之間合并或分立。
1.外商投資企業合并與分立的基本要求
(1)公司合并或分立,應符合《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不得導致外國投資者在不允許外商獨資、控股或占主導地位的產業的公司中獨資控股或占主導地位。
(2)公司合并或分立,須經公司原審批機關批準并到登記機關辦理有關公司設立、變更或注銷登記。
(3)在投資者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規定繳清出資、提供合作條件且實際開始生產、經營之前,公司之間不得合并,公司不得分立。
(4)合并后公司的性質。
(5)合并和分立后注冊資本額的確定。
(6)合并和分立后公司成立日期的確定。
(7)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全部承繼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的債權、債務。分立后的公司按照分立協議承繼原公司的債權、債務。
2.外商投資企業合并與分立的程序
(1)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2)審批機關作出審批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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