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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營業稅法
第一節 納稅義務人與扣繳義務人
營業稅的納稅人:
(一)營業稅納稅人的一般規定
1.三種應稅行為
一般來說,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以下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均為營業稅的納稅人:
(1)提供應稅勞務:是指除加工、修理修配兩種增值稅應稅勞務外的其他勞務。
(2)轉讓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的使用權或所有權的行為。
(3)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
2.境內的具體規定
“境內”具體情況為:
(1)提供或者接受應稅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2)所轉讓的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3)所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境內;
(4)所銷售或者出租的不動產在境內。
3.兩類納稅人
(1)營業稅的納稅人有單位和個人兩類。
(2)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是發生應稅行為并向對方收取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
(二)營業稅納稅義務人的特殊規定
除了上述一般規定外,需要對以下4種情況營業稅的納稅人作出特殊規定。
(1)企業租賃或承包給他人經營的,應以承租人或承包人為納稅人。
(2)從事鐵路運營業務的納稅人,按照此業務的管理者或經營者分別確定。
(3)除鐵路運營業務以外的其他運輸業務,應由從事運輸業務并計算盈虧的單位作為納稅人。
(4)建筑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轉包,分包或轉包者為納稅人。
(三)營業稅的扣繳義務人
為便于稅收征收管理,對于從事特殊的營業稅應稅行為,稅法規定了扣繳義務人,具體有以下6種情況,具體見下表:
表營業稅的扣繳義務人
第三節 計稅依據
營業稅的計稅依據:
營業稅的計稅依據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而向對方收取的營業額、轉讓額和銷售額(包括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一)提供應稅勞務行為應納營業稅的計稅依據
1.交通運輸業計稅依據
(1)一般情況下:全額計稅。
(2)差額計稅的規定;
(二)其他應稅業務的計稅依據
1.轉讓無形資產的計稅依據
2.銷售不動產的計稅依據
(1)單位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2)單位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3)2011年1月28日起,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
(4)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同時一起銷售附著于土地或者不動產上的增值稅應稅貨物的,應該計算繳納增值稅;
3.營業稅計稅依據的其他特別規定
(1)單位和個人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發生退款,凡該項退款已征收過營業稅的,允許退還已征稅款,也可以從納稅人以后的營業額中減除。
(2)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時,因受讓方違約而從受讓方取得的賠償金收入,應并入營業額中征收營業稅。
(3)單位和個人因財務會計核算辦法改變將已繳納過營業稅的預收性質的價款逐期轉為營業收入時,允許從營業額中減除。
(4)營業稅納稅人購置稅控收款機,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憑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抵免當期應納營業稅稅額,或者按照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價款,依下列公式計算可抵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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