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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善意取得制度
1.善意取得制度的內容(★★★)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2.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1)依法律行為轉讓所有權。基于事實行為、公法行為或直接基于法律規定而變動,不存在善意取得。
(2)轉讓人無處分權。
(3)受讓人為善意。
①動產中,受讓人在受讓該動產時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
②不動產中,受讓人不知道是無權處分。除下面兩種情形外,受讓人可主張適用善意取得:第一,受讓人能夠從登記簿中得知,登記簿所記載的權利人很可能不正確,即,登記簿中存在異議登記;第二,登記簿雖記載轉讓人為權利人,但受讓人明知存在登記錯誤,轉讓人其實并非真正的所有權人。
(4)以合理的價格轉讓。無償取得,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5)物已交付。動產以交付為所有權轉移的標志。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以登記為要件。
(6)轉讓人基于真權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標的物。
①基于真權利人意思而合法占有之物,稱委托物,如保管物、承租物,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②非基于真權利人意思而占有之物稱脫手物,如遺失物、盜竊物(贓物)等,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鏈接】遺失物通過轉讓為他人占有,其處理規則:
①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2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
②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例題9·多選題】甲不慎將自己的手機丟失,被乙撿到賣給了丙,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
A.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對手機享有所有權.甲無權索要
B.甲有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丙之日起2年內要求丙返還手機
C.如果丙從信托商店購得該手機,其有權要求甲支付自己購買手機時所支付的費用
D.甲有權向乙要求損害賠償
【答案】BCD
【解析】本題考核遺失物的處理規則。根據規定,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2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根據該規定可知,遺失物一般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權利人甲有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丙之日起2年內要求丙返還手機。如果受讓人丙從具有經營資格的信托商
店購得手機,則有權要求甲支付自己購買手機時的費用。
3.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原權利人喪失標的物所有權,受讓人則基于善意取得制度獲得標的物所有權。因此原權利人無權要求讓與人返還原物,但有權向無權處分的轉讓人請求損害賠償。
【提示】動產中,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后,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不動產中,善意取得所有權僅導致登記簿上的所有權人發生變更,其他已登記的限制物權則不受影響。
4.善意取得的適用
善意取得不但適用于“所有權”的取得,也適用于“限制物權(他物權)”(如抵押權)。
【例題10·多選題】賈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權登記在賈某名下;后因二人感情不合。法院判決賈某和李某離婚,并且判決房屋歸李某所有,2013年2月1日判決書生效,但是并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3月1日。李某將該房屋出賣給張某,張某基于對判決書的信賴支付了50萬元價款,并入住了該房屋。4月1日,賈某就該房屋和王某簽訂了買賣合同,王某在查閱了房屋登記簿確認房屋仍歸賈某所有后,支付了50萬元價款,并于4月15日辦理了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
A.4月1 5日前,賈某是房屋所有權人
B.2月1日至4月15日,李某是房屋所有權人
C.3月1日至4月15日,張某是房屋所有權人
D.4月15日后,王某是房屋所有權人
【答案】BD
【解析】本題考核善意取得制度。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本題中,法院將房屋判歸李某所有,因此,李某自法院的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享有該房屋的所有權,因此選項A錯誤,選項B正確;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題中,房屋是不動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所有權變動必須辦理登記。張某雖然支付了購房款,但是其沒有辦理產權過戶登記,對房屋不享有所有權。王某是善意第三人,且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符合善意取得制度,對房屋享有所有權,因此選項C錯誤,選項D正確。
(五)動產所有權的特殊取得方式
動產所有權有若干特殊的取得方式,包括先占、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及添附等。
1.拾得遺失物(★★)
(1)拾得遺失物后,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2)拾得人在返還拾得物時,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費用。遺失人發出懸賞廣告的,歸還失物的拾得人可以請求其支付允諾的報酬。
(3)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提示】發現埋藏物并實施占有者,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適用。
2.添附(★★)
添附是附合、混合與加工的總稱。
(1)附合。
①動產附合于不動產。動產附合于不動產而成為不動產不可分割的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附合之物所有權。
②動產附合于動產。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須費過巨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但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
(2)混合。
適用于動產,確定所有權時,準用“動產附合”的規定。
(3)加工。
通過對一項或數項材料加工或改造而形成新物之人,只要加工或改造的價值不明顯低于材料價值,即取得新物所有權。新物所有權取得,材料之上的既存權利即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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