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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難點講解及典型例題
一、物權法律制度概述
(一)物
1.物的概念
(1)物權法上的物是指有體物,是除人的身體之外,凡能為人力所支配,獨立滿足人類社會生活需要之物。(有體性、可支配性、在人的身體之外)
【提示】人體器官如果脫離人體,則可以成為物,如器官移植。
(2)物是物權的客體,但物權的客體不局限于物。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權利也可以作為物權的客體。
【舉例】專利權質押合同中,專利權是質押關系的客體,即專利權是“物權的客體”;但專利權本身不是物權法上的“物”。
【例題1·多選題】下列不屬于物權法上“物”的有( )。
A.商標權
B.火星表面
C.熱能
D.土地
【答案】ABC
【解析】本題考核物權法上的物。商標權是權利,不具備物質性,不屬于物權法上的“物”,但其在特殊情況下經法律規定可以成為物權客體;火星表面不是人力所能控制的,不具有可支配性,不屬于“物”;電、熱、氣、磁力是能夠為人們支配的自然力,是無體物,但不屬于物權法上的“物”,土地屬于不動產,是物權法中的“物”。
2.物的種類
(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與禁止流通物。
(2)動產(能移動而不損害價值)與不動產(不能移動或移動后損害價值)。
(3)可替代物與不可替代物(該分類僅限于動產)。
(4)消費物與非消費物(該分類僅限于動產)。
(5)可分物與不可分物。
(6)主物與從物。
在無法律特別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時.從物的權利歸屬與主物一致。
【提示】從物是獨立的物。如房屋的門窗是房屋的組成部分,而不是從物。
(7)原物與孳息物。(★★)
①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②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鏈接1】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在買賣合同中,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鏈接2】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標的物提存后,標的物的孽息歸債權人所有。
【例題2·多選題】下列選項中,屬于民法意義上孳息的有( )。
A.母牛腹中的小牛
B.蘋果樹上長著的蘋果
C.母雞生的雞蛋
D.每月出租房屋獲得的租金
【答案】CD
【解析】本題考核孳息。孳息是指物或權益而產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據自然規律產生的物,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據法律規定由一定法律關系產生的物。本題選項C屬于天然孳息,選項D屬于法定孳息。
(二)物權
1.物權的概念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
表3.1物權與債權的區別
|
物權 |
債權 |
支配性 |
支配權,無需第三人的積極行為協助 |
請求權,依靠債務人的履行行為實現 |
排他性 |
具有排他效力,一物之上只能有一項所有權 |
不具有排他效力,具有兼容性 |
絕對性 |
絕對權(對世權),義務主體不特定 |
相對權(對人權),僅對特定債務人存在 |
【提示】因債權具有兼容性,故一物多賣的話,原則上多個買賣合同均有效。
2.物權的種類
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所有權是自物權,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屬于“他物權”)
【提示】用益物權針對物的使用價值,擔保物權則針對物的交換價值。
【例題3·單選題】甲公司向乙銀行借款,以自己所有的辦公樓作為抵押物,并辦理了抵押權登記,乙銀行對甲公司享有的抵押權的性質不包括( )。
A.請求權
B.絕對權
C.限制物權
D.從物權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物權的分類。物權屬于支配權、絕對權。所有權是完全物權,擔保物權和用益物權均為限制物權。擔保物權附屬于其所擔保的主債權,是從物權。因此抵押權是支配權、絕對權、限制物權、從物權。
(三)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1.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即:種類特定與內容特定。
行為人若在法定物權種類之外創設物權或者設定與法定物權相異的內容,該行為無效。
【例題4·多選題】張某對李某負有100萬元的債務。張某所提供的下列擔保方式中合法有效的有( )。
A.張某將自己的一輛價值100萬元的房車不轉移占有質押給李某
B.張桌將自己的一幢價值100萬元的房屋抵押給李某,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
C.張某的朋友甲將自己的一套價值100萬元的工藝品抵押給李某,雙方依法簽訂了抵押合同
D.二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若張某到時不能清償債務,則張某的房屋歸李某所有
【答案】BC
【解析】本題主要考核物權法定原則。根據物權法定原則:第一,物權的種類法定,即不得創設法律所不承認的物權。第二,物權的內容法定,不得創立與法律規定內容不同的物權。選項BC屬于法律規定的抵押權,其內容也符合規定。而選項A與法定物權的內容相異,因為動產質權的設定必須轉移質物的占有,如果不轉移占有,即使名為質權,也無效。選項D屬于流押條款,也無效。
2.物權客體特定原則(一物一權原則)一物之上只能有一項所有權。
【提示1】共有,是指多個人共同享有“一個”所有權,與一物一權原則并不沖突。
【提示2】一物之上可以成立數個“相容”的物權,比如所有權與他物權共容。
3.物權公示原則(見表3.2)
原則上,動產以交付占有為公示手段,不動產以登記為公示手段。
表3.2公示生效主義與公示對抗主義
公示對于物權移轉 效力的影響程度 |
定義 |
舉例 |
公示生效主義 |
物權移轉,非經法定公示不得生效 |
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動產抵押權等權利的設立或轉讓,非經登記,不發生效力 |
公示對抗主義 |
物權的享有與變動,不以公示為前提;公示的效力只在于對抗第三人 |
①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②動產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提示】物權推定效力: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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