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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協議收購(★★)
1.過渡期安排
(1)以協議方式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的,自簽訂收購協議起至相關股份完成過戶的期間為上市公司收購過渡期。
(2)在過渡期內,收購人不得通過控股股東提議改選上市公司董事會,確有充分理由改選董事會的,來自收購人的董事不得超過董事會成員的1/3。
(3)被收購公司不得為收購人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
(4)被收購公司不得公開發行股份募集資金,不得進行重大購買、出售資產及重大投資行為或者與收購人及其關聯方進行其他關聯交易,但收購人為挽救陷入危機或者面臨嚴重財務困難的上市公司的情形除外。
2.出讓股份的控股股東的義務
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未清償其對公司的負債,未解除公司為其負債提供的擔保,或者存在損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對前述情形及時予以披露,并采取有效措施維護公司利益。
3.股權過戶
4.管理層收購
(1)收購主體。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員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收購方式。直接收購或間接收購方式。
(3)對被收購公司的要求。
①上市公司應當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以及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
②公司董事會成員中獨立董事的比例應當達到或者超過1/2;
③公司應當聘請具有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提供公司資產評估報告;
④本次收購應當經董事會非關聯董事作出決議,且取得2/3以上的獨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經出席股東大會的非關聯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鏈接1】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
【鏈接2】獨立董事行使其特別職權時,應當取得全體獨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
(4)收購的資格限制。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公司法》中規定的不得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五點法定情形(民事行為能力、貪污賄賂、擔任破產清算或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管理人員、所負較大數額債務),或者最近3年有證券市場不良誠信記錄的,不得收購本公司。
(七)間接收購
(1)間接收購的情形。收購人雖不是上市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其他安排導致其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未超過30%的,應按規定進行權益披露。
(2)全面要約和減持股份的義務。收購人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應當向該公司所有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收購人預計無法在事實發生之口起30日內發出全面要約的,應當在前述30日內促使其控制的股東將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減持至30%或者30%以下。
(3)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投資者雖不是上市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取得對上市公司股東的控制權,而受其支配的上市公司股東所持股份達到前條規定比例、且對該股東的“資產和利潤”構成“重大影響”的,應當按照前條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
【例題13·單選題】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下列屬于協議收購中的“過渡期”的是( )。
A.自簽訂收購意向書起至完成資金交割的期間
B.自簽訂收購協議起至相關股份完成過戶的期間
C.自達成意向起至簽訂收購協議止的期間
D.自簽訂收購協議起至完成資金交割的期間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協議收購的相關規定。以協議方式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的,自簽訂收購協議起至相關股份完成過戶的期間為上市公司收購過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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