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考情分析 |
第 2 頁:重點、難點講解及典型例題 |
七、虛假陳述行為
(一)虛假陳述行為涉及的行政責任認定有關認定的重要考點規定,如下表所示。
表7.19虛假陳述行為行政責任認定情形
不予行政處罰
|
從輕或減輕處罰
|
從重處罰
|
不得單獨作為不予處罰情形的認定 |
①當事人對認定的信息披露違法事項提出具體異議記載于董事會、監事會、公司辦公會會議記錄等,并在上述會議中投反對票的; ②當事人在信息披露違法事實所涉及期間,由于不可抗力、失去人身自由等無法正常履行職責的; ③對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不負有主要責任的人員在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發生后及時向公司和證券交易所、證券監管機構報告的 |
①未直接參與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②在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被發現前,及時主動要求公司采取糾正措施或者向證券監管機構報告; ③在獲悉公司信息披露違法后,向公司有關主管人員或者公司上級主管提出質疑并采取了適當措施; ④配合證券監管機構凋查且有立功表現; ⑤受他人脅迫參與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
①不配合證券監管機構監管,或者拒絕、阻礙證券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執法,甚至以暴力、威脅及其他手段干擾執法; ②在信息披露違法案件中變造、隱瞞、毀滅證據,或者提供偽證,妨礙調查; ③兩次以上違反信息披露規定并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 ④在信息披露上有不良誠信記錄并記人證券期貨誠信檔案 |
①不直接從事經營管理; ②能力不足、無相關職業背景; ③任職時間短、不了解情況; ④相信專業機構或者專業人員出具的意見和報告; ⑤受到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預 |
(二)虛假陳述的損失認定(★★)
1.民事賠償責任的主體
(1)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對其虛假陳述給投資人造成的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對前款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有證據證明無過錯的,應予免責。
(2)證券承銷商、證券上市推薦人對虛假陳述給投資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有證據證明無過錯的,應予免責。
(3)專業中介服務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違反《證券法》的規定虛假陳述,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就其負有責任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但有證據證明無過錯的,應予免責。
(4)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民事賠償責任的認定和范圍
虛假陳述行為人在證券交易市場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范圍,以投資人因虛假陳述而實際發生的損失為限。投資人實際損失包括:(1)投資差額損失;(2)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傭金和印花稅。
表7.20虛假陳述與損失因果關系的認定
項目 |
內容 |
具有因果關系的情形
|
①投資人所投資的是與虛假陳述直接關聯的證券; ②投資人在虛假陳述實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買人該證券; ③投資人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賣出該證券發生虧損.或者因持續持有該證券而產生虧損 |
如果被告舉證證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則不存在因果關系 |
①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經賣出證券: ②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丑:日及以后進行的投資; ③明知虛假陳述存在而進行的投資; ④損失或者部分損失是由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等其他因素所導致; ⑤屬于惡意投資、操縱證券價格的 |
有關日期的含義
|
①虛假陳述實施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發布虛假陳述文件的日期.即可以確定為虛假陳述實施日。對于隱瞞和不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則應以法定期限的最后一個期日為虛假陳述實施日; ②虛假陳述揭露日,監管機關有關立案稽查的消息,可以作為揭露日的標志;媒體揭露行為是否可以作為虛假陳述揭示日,可與相關股票是否停牌掛鉤,其引起價格急劇波動導致其停牌的,則可以認定其揭露行為的時日為虛假陳述揭露開; ③虛假陳述更正日,是指虛假陳述行為人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披露證券市場信息的媒體上,自行公告更正虛假陳述并按規定履行停牌手續之日 |
【例題16·多選題】虛假陳述行為中,如果被告舉證證明原告具有一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下列關于該情形的表述,正確的有( )。
A.投資者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進行的投資
B.投資者屬于惡意投資、操縱證券價格的
C.投資者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經賣出證券
D.投資者損失或者部分損失是由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等其他因素所導致
【答案】ABCD
【解析】本題考核虛假陳述行為的認定。根據規定,如果被告舉證證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1)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經賣出證券;(2)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進行的投資;(3)明知虛假陳述存在而進行的投資;(4)損失或者部分損失是由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等其他因素所導致;(5)屬于惡意投資、操縱證券價格的。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