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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金融資產減值損失的計量
(一)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的減值計量
1.會計處理原則
(1)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等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應當將該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2)在計算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時,采用的折現率應為原實際利率或原合同規定的利率。
(3)短期應收款項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與其現值相差很小的,在確定相關減值損失時,可不對其預計未來現金流量進行折現。
(4)對于存在大量性質類似且以攤余成本后續計量金融資產的企業,應當先將單項金額重大的金融資產區分開來,單獨進行減值測試。如有客觀證據表明其已發生減值,應當確認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對單項金額不重大的金融資產,可以單獨進行減值測試,或包括在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征的金融資產組合中進行減值測試。
(5)對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等金融資產確認減值損失后,如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價值已恢復,且客觀上與確認該損失后發 生的事項有關(如債務人的信用評級已提高等),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但是,該轉回后的賬面價值不應當超過假定不計提減值準備情況下該金融資產在轉回日的攤余成本。
(6)外幣金融資產在計量減值時,應先按外幣確定折現值,再按資產負債表日的即期匯率折成記賬本位幣額,最后與其賬面記賬本位幣比較認定減值損失。
(7)減值損失計量中計算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所采用的折現率應作為后續利息收入的利率標準。
【 要點提示】此會計處理原則需考生全面掌握,其所涉題型為多選題,以相關論斷的正誤判別作為主要測試角度。
2.一般會計分錄
計提時: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
壞賬準備等
反沖時,反之即可。
3.案例解析見教材。
(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減值計量
1.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計量原則
(1)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即使該金融資產沒有終止確認,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因公允價值下降形成的累計損失,也應當予以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2)對于已確認減值損失的可供出售債務工具,在隨后的會計期間公允價值已上升且客觀上與原減值損失確認后發生的事項有關的,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資產減值損失)。
(3)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發生的減值損失,不得通過損益轉回。但是,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或與該權益工具掛鉤并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資產發生的減值損失,不得轉回。
(4)減值損失計量中計算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所采用的折現率應作為后續利息收入的利率標準。
2.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的會計處理已經在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專題中講解,在此不予重復,相關案例解析見教材。
【要點提示】此處的金融資產減值重點關注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貸款和應收款項的減值作簡要了解。
Ⅱ、相關鏈接
金融資產減值要與后面第十章《資產減值》在所規范的資產項目上和會計處理原則上區分開來。針對資產減值的會計處理,較為典型的出題方式就是將不同類的資產減值原則放在一起讓考生進行正誤判別。
3.7 金融資產轉移
Ⅰ、【考點分析】
3.7.1金融資產轉移概述
金融資產(含單項或一組類似金融資產)轉移,是指企業(轉出方)將金融資產讓與或交付給該金融資產發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轉入方)。比如,企業將持有的未到期商業票據向銀行貼現,就屬于金融資產轉移。
企業金融資產轉移,包括下列兩種情形:一是將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權利轉移給另一方, 比如前述的將未到期票據向銀行貼現;二是將金融資產轉移給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權利,并承擔將收取的現金流量支付給最終收款方的義務,同時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從該金融資產收到對等的現金流量時,才有義務將其支付給最終收款方。企業發生短期墊付款,但有權全額收回該墊付款并按照市場上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收利息的,視同滿足本條件;
(二)根據合同約定,不能出售該金融資產或作為擔保物,但可以將其作為對最終收款方支付現金流量的保證;
(三)有義務將收取的現金流量及時支付給最終收款方。企業無權將該現金流量進行再投資,但按照合同約定在相鄰兩次支付間隔期內將所收到的現金流量進行現金或現金等價物投資的除外。企業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再投資的,應當將投資收益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最終收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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