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控制測試
一、控制測試的含義和要求
(一)控制測試的含義
控制測試是指用于評價內部控制在防止或發現并糾正認定層次重大錯報方面的運行有效性的審計程序。
在測試控制運行的有效性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從下列方面獲取關于控制是否有效運行的審計證據:(1)控制在所審計期間的相關時點是如何運行的;(2)控制是否得到一貫執行;(3)控制由誰執行或以何種方式執行。
在了解控制是否得到執行時,注冊會計師只需抽取少量的交易進行檢查或觀察某幾個時點。但在測試控制運行的有效性時,注冊會計師需要抽取足夠數量的交易進行檢查或對多個不同時點進行觀察。
(二)控制測試的要求
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控制測試:(1)在評估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時,預期控制的運行是有效的;(2)僅實施實質性程序并不能夠提供認定層次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注意:
在認為僅通過實施實質性程序不能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的情況下,注冊會計師必須實施控制測試,且這種測試已經不再是單純出于成本效益的考慮,而是必須獲取的一類審計證據。
二、控制測試的性質
(一)控制測試的性質的含義
控制測試采用審計程序的類型包括詢問、觀察、檢查、重新執行。
1.詢問。注冊會計師可以向被審計單位適當員工詢問,獲取與內部控制運行情況相關的信息。
2.觀察。觀察是測試不留下書面記錄的控制(如職責分離)的運行情況的有效方法。
3.檢查。對運行情況留有書面證據的控制,檢查非常適用。
4.重新執行。通常只有當詢問、觀察和檢查程序結合在一起仍無法獲得充分的證據時,注冊會計師才考慮通過重新執行來證實控制是否有效運行。
注意:
詢問本身并不足以測試控制運行的有效性,注冊會計師應當將詢問與其他審計程序結合使用,以獲取有關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觀察提供的證據僅限于觀察發生的時點,本身也不足以測試控制運行的有效性;將詢問與檢查或重新執行結合使用,通常能夠比僅實施詢問和觀察獲取更高的保證。
(二)確定控制測試的性質時的要求
1.考慮特定控制的性質。
2.考慮測試與認定直接相關和間接相關的控制。
3.如何對一項自動化的應用控制實施控制測試。
(三)實施控制測試時對雙重目的的實現
控制測試的目的是評價控制是否有效運行;細節測試的目的是發現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盡管兩者目的不同,但注冊會計師可以考慮針對同一交易同時實施控制測試和細節測試,以實現雙重目的。例如,注冊會計師通過檢查某筆交易的發票可以確定其是否經過適當的授權,也可以獲取關于該交易的金額、發生時間等細節證據。當然,如果擬實施雙重目的測試,注冊會計師應當仔細設計和評價測試程序。
(四)實施實質性程序的結果對控制測試結果的影響
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實施實質性程序發現的錯報對評價相關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影響。如果實施實質性程序發現被審計單位沒有識別出的重大錯報,通常表明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注冊會計師應當就這些缺陷與管理層和治理層進行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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