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審計計劃
1.初步業務活動目的
(1)具備執行業務所需的獨立性和能力;
(2)不存在因管理層誠信問題而可能影響注冊會計師保持該項業務的意愿的事項;
(3)與被審計單位之間不存在對業務約定條款的誤解。
2.初步業務活動內容
(1)針對保持客戶關系和具體審計業務實施相應的質量控制程序;
(2)評價遵守相關職業道德要求的情況;
(3)就審計業務約定條款達成一致意見。
3.在確定編制財務報表所采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的可接受性時,注冊會計師需要考慮下列相關因素:
(1)被審計單位的性質(例如,被審計單位是商業企業、公共部門實體還是非營利組織);
(2)財務報表的目的(例如,編制財務報表是用于滿足廣大財務報表使用者共同的財務信息需求,還是用于滿足財務報表特定使用者的財務信息需求);
(3)財務報表的性質(例如,財務報表是整套財務報表還是單一財務報表);
(4)法律法規是否規定了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
4.審計業務約定書基本內容
(1)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與范圍;
(2)注冊會計師的責任;
(3)管理層的責任;
(4)指出用于編制財務報表所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
(5)提及注冊會計師擬出具的審計報告的預期形式和內容,以及對在特定情況下出具的審計報告可能不同于預期形式和內容的說明。
5.導致被審計單位變更業務的情形
(1)環境變化對審計服務的需求產生影響;
(2)對原來要求的審計業務的性質存在誤解;
(3)無論是管理層施加的還是其他情況引起的審計范圍受到限制。
6.如果注冊會計師不同意變更審計業務約定條款,而管理層又不允許繼續執行原審計業務,注冊會計師應當:
(1)在適用的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解除審計業務約定;
(2)確定是否有約定義務或其他義務向治理層、所有者或監管機構等報告該事項。
7.注冊會計師制定總體審計策略的目的是用以確定審計范圍、時間安排和方向,并指導具體審計計劃。
8.總體審計策略調配的資源
(1)向具體審計領域調配的資源,包括向高風險領域分派有適當經驗的項目組成員,就復雜的問題利用專家工作等;
(2)向具體審計領域分配資源的多少,包括分派到重要地點進行存貨監盤的項目組成員的人數,在集團審計中復核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工作的范圍,向高風險領域分配的審計時間預算等;
(3)何時調配這些資源,包括是在期中審計階段還是在關鍵的截止日期調配資源等;
(4)如何管理、指導、監督這些資源,包括預期何時召開項目組預備會和總結會,預期項目合伙人和經理如何進行復核,是否需要實施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等。
9.如果以下事項的修改會直接導致修改審計計劃,也會導致審計工作作出適時調整:
(1)對重要性水平的調整;
(2)對某類交易、賬戶余額和披露的重大錯報風險評估的修改;
(3)對進一步審計程序的修改。
10.對項目組成員指導、監督和復核時應當考慮的因素
(1)被審計單位的規模和復雜程度;(2)審計領域;(3)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4)執行審計工作的項目組成員的專業素質和勝任能力。
11.審計重要性運用的兩個環節
(1)計劃審計工作時:①為財務報表層次確定重要性水平,以發現在金額上重大的錯報;②評估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和披露認定層次的重要性,以便確定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2)確定審計意見類型時:在確定審計意見類型時,注冊會計師也需要考慮重要性水平。
12.財務報告編制基礎通常從編制和列報財務報表的角度闡釋重要性概念。但通常而言,重要性概念可從下列方面進行理解:
(1)如果合理預期錯報(包括漏報)單獨或匯總起來可能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依據財務報表作出的經濟決策,則通常認為錯報是重大的;
(2)對重要性的判斷是根據具體環境作出的,并受錯報的金額或性質的影響,或受兩者共同作用的影響;
(3)判斷某事項對財務報表使用者是否重大,是在考慮財務報表使用者整體共同的財務信息需求的基礎上作出的。
13.確定整體重要性水平的目的
⑴決定風險評估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⑵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⑶確定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
14.特定類別交易、帳戶余額或披露的重要性水平:
⑴法律法規或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是否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對特定項目(如關聯方交易、管理層和治理層的薪酬)計量或披露的預期。
⑵與被審計單位所處行業相關的關鍵性披露(如制藥企業的研究與開發成本)
⑶財務報表使用者是否特別關注財務報表中單獨披露的業務的特定方面(如新收購的業務)。
在根據被審計單位的特定情況考慮是否存在上述交易、帳戶余額或披露時,注冊會計師可能會發現了解治理層和管理層的看法和預期是有用的。
15.實際執行的重要性的含義
實際執行的重要性是指注冊會計師確定的低于財務報表整體的重要性的一個或多個金額,在將未更正和未發現的匯總數超過財務報表整體的重要性的可能性降至適當的低水平。如果適用,實際執行的重要性還指注冊會計師確定的低于特定類別的交易、賬戶余額或披露的重要性水平的一個或多個金額。
16、確定實際執行的重要性應考慮因素
⑴對被審計單位的了解(這些了解在實施風險評估程序的過程中得到更新);
⑵前期審計工作中識別出的錯報的性質和范圍;
⑶根據前期識別出的錯報對本期錯報作出的預期。
17.實際執行的重要性水平的經驗值接近財務報表整體重要性50%的情況:
(1)經常性審計;
(2)以前年度審計調整較多項目總體風險較高(如處于高風險行業,經常面臨較大市場壓力,首次承接的審計項目或者需要出具特殊目的報告等)。
18.重要性水平修改的原因
(1)審計過程中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如決定處置被審計單位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2)獲取新信息;
(3)通過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及其經營的了解發生變化。
19、錯報的定義
錯報是指某一財務報表項目的金額、分類、列報或披露,與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應當列示的金額、分類、列報或披露之間存在的差異。
20、導致錯報的事項
⑴收集或處理用以編制財務報表的數據時出現錯誤;
⑵遺漏某項金額或披露;
⑶由于疏忽或明顯誤解有關事實導致作出不正確的會計估計;
⑷注冊會計師認為管理層對會計估計作出不合理的判斷或對會計政策作出不恰當的選擇和運用。
第七章 審計證據
1.確定審計證據相關性時應當考慮的因素:
(1)特定的審計程序可能只為某些認定提供相關的審計證據,而與其他認定無關;
(2)有關某一特定認定(如存貨的存在認定)的審計證據,不能替代與其他認定(如該存貨的計價認定)相關的審計證據;
(3)不同來源或不同性質的審計證據可能有與同一認定相關。
2.函證的對象
(1)函證銀行存款、借款及與金融機構往來的其他重要信息;
(2)函證應收賬款;
(3)可以實施函證的其他財務報表項目。
3.函證應收賬款
(1)注冊會計師應當對應收賬款實施函證。(2)對應收賬款擬不實施函證例外情形:①根據審計重要性原則,有充分證據表明應收賬款對財務報表不重要;②注冊會計師認為函證很可能無效。(3)如果認為函證很可能無效,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替代審計程序。(4)針對應收賬款存在認定的替代程序。
4.特定函證選取的特定項目:
(1)金額較大的項目
(2)賬齡較長的項目
(3)交易頻繁但期末余額較小的項目
(4)重大關聯方交易
(5)重大或異常的交易
(6)可能存在爭議、舞弊或錯誤的交易
5.管理層要求不實施函證時的處理
(1)分析管理層要求不實施函證的原因:當被審計單位管理層要求對擬函證的某些賬戶余額或其他信息不實施函證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分析管理層要求不實施函證的原因,注冊會計師應當保持職業懷疑態度,并考慮:
①管理層是否誠信;
②是否可能存在重大的舞弊或錯誤;
③替代審計程序能否提供與這些賬戶余額或其他信息相關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⑵如果認為管理層的要求合理,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替代審計程序,以獲取與這些賬戶余額或其他信息相關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⑶如果認為管理層的要求不合理,且被其阻撓而無法實施函證,注冊會計師應當視為審計范圍受到限制,并考慮對審計報告可能產生的影響。
5.影響函證可靠性的因素
⑴函證的方式;⑵以往審計或類似業務的經驗;⑶擬函證信息的性質;⑷選擇被詢證者的適當性;⑸被詢證者易于回函的信息類型。
6.采用消極的函證方式:
(1)重大風險評估為低水平
(2)涉及大量余額較小的賬戶
(3)預期不存在大量的錯誤
(4)沒有理由相信被詢證者不認真對待函證。
7.評價函證的可靠性考慮的因素:
(1)對詢證函的設計、發出及收回的控制情況
(2)被詢證者的勝任能力、獨立性、授權回函情況、對函證項目的了解及其客觀性
(3)被審計單位施加的限制或回函中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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