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風險應對
1.總體應對措施的內容
(1)向項目組強調保持職業懷疑的必要性;
(2)指派更有經驗或具有特殊技能的審計人員,或利用專家的工作;
(3)提供更多的督導;
(4)在選擇擬實施的進一步審計程序時融入更多的不可預見的因素;
(5)對擬實施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作出總體修改。
2.控制環境存在缺陷時對擬實施審計程序作出總體修改應考慮的因素
(1)在期末而非期中實施更多的審計程序;
(2)通過實施實質性程序獲取更為廣泛的審計證據;
(3)增加擬納入審計范圍的經營地點的數量。
3.設計和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應考慮因素
(1)風險的重要性;
(2)重大錯報發生的可能性;
(3)涉及的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和披露的特征;
(4)被審計單位采用的特定控制的性質;
(5)注冊會計師是否擬獲取審計證據,以確定內部控制在防止或發現并糾正重大錯報方面的有效性。
4.注冊會計師應當從下列方面獲取關于控制運行有效的證據:
(1)控制在所審計期間的相關時點是如何運行的;
(2)控制是否得到一貫執行;
(3)控制由誰執行或以何種方式執行。
5.注冊會計師在以下兩種情形中應當實施控制測試:
(1)在評估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時,預期控制的運行是有效的;
(2)僅實施實質性程序并不能夠提供認定層次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6.確定控制測試的性質時的要求
(1)考慮特定控制的性質
(2)考慮測試與認定直接相關和間接相關的控制
(3)如何對一項自動化的應用控制實施控制測試
7.雙重目的的控制測試
(1)控制測試的目的是評價控制是否有效運行
(2)細節測試的目的是發現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
(3)盡管兩者目的不同,但CPA可以考慮針對同一交易同時實施控制測試和細節測試,以實現雙重目的。
8.剩余期間補充測試內部控制時應當考慮的因素
(1)評估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的重要程度。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對財務報表的影響越大,注冊會計師需要獲取的剩余期間的補充證據越多;
(2)在期中測試的特定控制,以及自期中測試后發生的重大變動;
(3)在期中對有關控制運行有效性獲取審計證據的程度。如果注冊會計師在期中對有關控制運行有效性獲取的審計證據比較充分,可以考慮適當減少需要獲取的剩余期間的補充證據;
(4)剩余期間的長度。剩余期間越長,注冊會計師需要獲取的剩余期間的補充證據越多;
(5)在信賴控制的基礎上擬縮小實質性程序的范圍。注冊會計師對相關控制的信賴程度越高,需要獲取的剩余期間的補充證據越多;
(6)控制環境。控制環境越薄弱,注冊會計師需要獲取的剩余期間的補充證據越多。
9.在確定利用以前審計獲取的有關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審計是否適當時應當考慮的因素
(1)內部控制其他要素的有效性
(2)控制特征(人工控制還是自動化控制)產生的風險
(3)信息技術一般控制的有效性
(4)影響內部控制的重大人事變動
(5)由于環境發生變化而特定控制缺乏相應變化導致的風險
(6)重大的風險和對控制的依賴程度
10.實施實質性程序的結果對控制測試結果的影響
(1)如果通過實施實質性程序未發現某項認定存在錯報,這本身并不能說明與該認定有關的控制是有效運行的;
(2)但如果通過實施實質性程序發現某項認定存在錯報,注冊會計師應當在評價相關控制的運行有效性時予以考慮,比如:①降低對相關控制的信賴程度;②調整實質性程序的性質;③擴大實質性程序的范圍。
(3)如果實施實質性程序發現被審計單位沒有識別出的重大錯報,通常表明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注冊會計師應當就這些缺陷與管理層和治理層進行溝通。
11.剩余期間補充審計應當考慮的因素
(1)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的重要程度。評估的重大風險對財務報表的影響越大,注冊會計師需要獲取的剩余期間的補充證據越多;
(2)在期中測試的特定控制,以及自期中測試后發生的變動;
(3)在期中對有關控制運行有效性獲取的審計證據的程度。如果注冊會計師在期中對有關控制運行有效性獲取的審計證據比較充分,可以考慮適當減少需要獲取的剩余期間的補充證據;
(4)剩余期間的長度。剩余期間越長,注冊會計師需要獲取的剩余期間控制運行有效的補充證據越多;
(5)在信賴控制的基礎上擬縮小實質性程序的范圍。注冊會計師對相關控制的信賴程度越高,需要獲取的剩余期間的補充證據越多;
(6)控制環境越薄弱,注冊會計師需要獲取的剩余期間的補充證據越多。
12.注冊會計師在確定利用以前審計獲取的有關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是否適當,以及再次測試控制的時間間隔時,應當考慮的因素包括:
(1)內部控制其他要素的有效性;
(2)控制特征產生的風險;
(3)信息技術一般控制的有效性;
(4)控制設計及其運行的有效性;
(5)由于環境發生變化而特定控制缺乏相應變化導致的風險;
(6)重大錯報的風險和對控制的信賴程度。
13.確定控制測試范圍的考慮因素
(1)控制執行的頻率越高,控制測試的范圍越大;
(2)注冊會計師擬信賴控制運行有效性的期間越長,控制測試的范圍越大;
(3)控制的預期偏差率越高,控制測試的范圍越大;
(4)當針對其他控制獲取的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較高時,測試該控制的范圍可適當縮小;
(5)擬獲取的有關認定層次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的相關性和可靠性。
14.如果擬定在期中實施實質性程序時應當考慮的因素
(1)控制環境和其他相關的控制;
(2)實施審計程序所需信息在期中之后的可獲得性;
(3)實質性程序的目的;
(4)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
(5)特定類別交易或賬戶余額以及相關認定的性質;
(6)針對剩余期間,能否通過實施實質性程序或將實質性程序與控制測試相結合,降低期末存在錯報而未被發現的風險。
15.如何考慮期中審計證據
(1)如果在期中實施了實質性程序,注冊會計師應當針對剩余期間實施進一步的實質性程序,或將實質性程序和控制測試結合使用,以將期中測試得出的結論合理延伸至期末;
(2)如果擬將期中測試得出的結論延伸至期末,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針對剩余期間僅實施實質性程序是否足夠。如果認為實施實質性程序本身不充分,注冊會計師還應測試剩余期間相關控制運行的有效性或針對期末實施實質性程序;
(3)對于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被審計單位存在故意錯報或操縱的可能性,那么注冊會計師更應慎重考慮能否將期中測試得出的結論延伸至期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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