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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匯總:2012年注冊會計師《稅法》基礎講義匯總
第二節 國際重復征稅及其產生
一、國際重復征稅的概念
國際重復征稅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國際重復征稅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對同一跨國納稅人的同一征稅對象所進行的重復征稅,它強調納稅主體與課稅客體都具有同一性。廣義的國際重復征稅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對同一或不同跨國納稅人的同一課稅對象或稅源所進行的交叉重疊征稅,它強調國際重復征稅不僅要包括因納稅主體與課稅客體的同一性所產生的重復征稅(即狹義的國際重復征稅),而且還要包括由于納稅主體與課稅客體的非同一性所發生的國際重復征稅,以及因對同一筆所得或收入的確定標準和計算方法的不同所引起的國際重復征稅。例如,甲國母公司從其設在乙國的子公司處取得股息收入,這部分股息收入是乙國子公司就其利潤向乙國政府繳納公司所得稅后的利潤中的一部分,依據甲國稅法規定,母公司獲得的這筆股息收入要向甲國政府納稅,因而產生了甲乙兩國政府對不同納稅人(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不同課稅客體或同一稅源(子公司利潤和股息)的實質性雙重征稅。
國際重復征稅一般包括法律性國際重復征稅、經濟性國際重復征稅和稅制性國際重復征稅三種類型。法律性國際重復征稅是指不同的征稅主體(即不同國家)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稅源進行的重復征稅,它是由于不同國家在法律上對同一納稅人采取不同征稅原則,因而產生了稅收管轄權的重疊,從而造成了重復征稅。經濟性國際重復征稅是指不同的征稅主體(即不同國家)對不同納稅人的同一稅源進行的重復征稅。經濟性國際重復征稅一般是由于股份公司經濟組織形式所引起的。股份公司的公司利潤和股息紅利所得屬于同源所得,在對二者同時征稅的情況下,必然會帶來重復征稅的問題。當這種情況中的征稅主體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時,重復征稅即成為經濟性國際重復征稅。稅制性國際重復征稅是由于各國在稅收制度上普遍實行復合稅制度所導致的。在復合稅制度下,一國對同一征稅對象可能征收幾種稅。在國際重復征稅中,復合稅制度導致了不同國家對同一稅源課征多次相同或類似的稅種,從而造成了稅制性重復征稅。國際稅收中所指的國際重復征稅一般屬于法律性國際重復征稅。
二、國際重復征稅的產生
(一)國際重復征稅產生的條件和原因
1.產生的前提條件:納稅人所得或收益的國際化和各國所得稅制的普遍化。
2.產生的根本原因:各國行使的稅收管轄權的重疊
(二)國際重復征稅產生的形式
1.居民(公民)管轄權同地域管轄權重疊下的國際重復征稅
2.居民(公民)管轄權與居民(公民)管轄權重疊下的國際重復征稅
3.地域管轄權與地域管轄權重疊下的國際重復征稅
例如:某人甲為A國公民或居民,受本國雇主的委托,在B國從事信息采集業務,而此人的勞務報酬由A國雇主支付。如果A國政府以報酬支付者所在地為依據而認定甲的該項勞務報酬所得來源地為A國,同時B國以甲的勞務活動進行地為依據而認定甲的該項勞務報酬所得來源地為B國,那么A、B兩國都可以主張地域管轄權,這時候就產生了由于相關各國對收入來源地的認定標準不同而導致的稅收管轄權重疊。不同國家所行使的收入來源地管轄權的沖突或重疊,也是國際重復征稅產生的一個主要形式。
三、國際重復征稅的經濟影響
1.加重了跨國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影響投資者對外投資的積極性。
2.違背了稅收公平原則。
3.阻礙國際經濟合作與發展。
4.影響有關國家之間的財權利益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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