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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匯總:2012年注冊會計師《稅法》基礎講義匯總
第二節 稅務行政復議
一、稅務行政復議的概念和特點
根據《征管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對于因征稅問題引起的爭議,稅務行政復議是稅務行政訴訟的必經前置程序,未經復議不能向法院起訴,經復議仍不服的,才能起訴;對于因處罰、保全措施及強制執行引起的爭議,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復議或訴訟程序,如選擇復議程序,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二、稅務行政復議機構和人員
(一)各級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機構)依法辦理行政復議事項。
(二)各級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成立行政復議委員會,研究重大、疑難案件,提出處理建議。
(三)行政復議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與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相適應的品行、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三、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一)稅務機關做出的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和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和個人做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二)申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時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的,可以在行政復議機關做出行政復議決定以前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1.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定。
2.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定。
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規定。
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規定。
四、稅務行政復議管轄
(一)對各級國稅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國稅局申請行政復議。
(二)對各級地稅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其上一級地方稅務局或者該稅務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三)對國家稅務總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終局裁決。
(四)其他規定
五、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一)合伙企業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企業為申請人,由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代表該企業參加行政復議;其他合伙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請行政復議。
(二)股份制企業的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認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可以以企業的名義申請行政復議。
(三)同一行政復議案件申請人超過5人的,應當推選1至5名代表參加行政復議。
六、稅務行政復議申請
(一)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申請期限的計算。
(二)申請人對“征稅行為”的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申請人對“征稅行為”以外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七、稅務行政復議受理
八、稅務行政復議證據
九、稅務行政復議審查和決定
復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十、稅務行政復議和解與調解
對下列行政復議事項,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機關做出行政復議決定以前可以達成和解,行政復議機關也可以調解:
1.行使自由裁量權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核定稅額、確定應稅所得率等。
2.行政賠償。
3.行政獎勵。
4.存在其他合理性問題的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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