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稅收優惠
1.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稅。(副本或者抄本視同正本使用的要貼)
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免稅。
3.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稅。
4.無息、貼息貸款合同免稅。
5.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的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免稅。
6.房地產管理部門與個人簽訂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賃合同免稅。
7.農牧業保險合同免稅。
8.特殊貨運憑證免稅。(軍事物資運輸、搶險救災物資運輸、新建鐵路的工程臨管線運輸)
9.企業改制中有關印花稅的規定。
(1)改制新成立的企業記載資金的賬簿原已貼花的可不再貼花。
(2)合并、分立成立的新企業,記載資金的賬簿原已貼花的可不再貼花。
(3)企業債權轉股權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4)企業改制中經評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5)企業其他會計科目記載的資金轉為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6)尚未履行的合同僅改變合同主體的不再貼花。
(7)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于貼花。
10.(新增)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2011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應予免征的印花稅稅款,分別從納稅人以后應納的印花稅稅額中抵減或者予以退稅。
11.(新增)為支持國家商品儲備業務發展,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對其承擔商品儲備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征收。
12.(新增)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及其所屬公司因電信重組改革轉讓CDMA網及其用戶資產、企業合并、資產整合過程中涉及的印花稅。
(1)對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國網通(集團)有限公司過程中,新增加的資本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不再貼花。
(2)對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國網通(集團)有限公司過程中,所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3)對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聯通新時空移動通信有限公司、聯通興業科貿有限公司向中國電信集團公司轉讓CDMA資產、股權,中國聯通有限公司、中國聯通股份有限公司、聯通國際通信有限公司向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轉讓CDMA業務、股權過程中所簽訂的協議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4)對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向中國聯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轉讓相關電信業務、資產及股權,中國聯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轉讓相關電信業務、資產及股權,聯通新國信通信有限公司向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轉讓資產,聯通新國信通信有限公司向聯通新時空移動通信有限公司轉讓股權過程中,所簽訂的協議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5)對聯通新時空移動通信有限公司接受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南方21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固定通信網絡資產而增加資本金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13.(新增)為鼓勵金融機構對小型、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支持,促進小型、微型企業發展,2011年11月1日-2014年10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五、征收管理
(一)納稅方法:印花稅采取貼花納稅,其具體納稅辦法有三種:
1.自行貼花。納稅人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向稅務機關購買印花稅票,自行在應稅憑證上一次貼足印花,自行劃紅或蓋章加注銷。這是使用范圍較廣泛的納稅辦法,一般適于應稅憑證少或同一憑證納稅次數少的納稅人。
2.匯貼或匯繳。對應納印花稅稅額超過500元的一份憑證,經稅務機關批準,納稅人可用填開完稅證或繳款書的辦法納稅,不再貼花。對需頻繁貼花的同一種類應稅憑證,在稅務機關批準前提下,由納稅人在限期內(1個月)匯總繳納印花稅的一種辦法。
3.委托代征。
(二)納稅環節:應當在書立或領受時貼花。合同在國外簽訂,不便在國外貼花的,應在合同入境時辦理貼花。
(三)納稅地點:
一般實行就地納稅。全國性訂貨會所簽合同,由納稅人回其所在地辦理貼花;地方主辦,不涉及省際關系的訂貨會,由省級政府自行確定納稅地點。
(四)納稅申報(了解)
(五)管理與處罰(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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