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majingjing_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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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頁:第一節 稅務行政處罰 |
第 2 頁:第二節 稅務行政復議 |
第 3 頁:第三節 稅務行政訴訟 |
第二節 稅務行政復議
稅務行政復議受案范圍:
稅務行政復議的參加人:
稅務行政復議的管轄原則:
稅務行政復議申請:
稅務行政復議受理:
證據:
1.行政復議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2.下列證據材料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1)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
(2)以偷拍、偷錄和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
(3)以利誘、欺詐、脅迫和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
(4)無正當事由超出舉證期限提供的證據材料。
(5)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無其他證據印證,且對方不予認可的證據的復制件、復制品。
(6)無法辨明真偽的證據材料。
(7)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
(8)不具備合法性、真實性的其他證據材料。
稅務行政復議審查和決定:
(1)行政復議原則上采用書面審查的辦法。
(2)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若情況復雜,可延期最長不超過30日。
稅務行政復議和解與調解:
對下列行政復議事項,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以前可以達成和解,行政復議機關也可以調解:
(1)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核定稅額、確定應稅所得率等。
(2)行政賠償。
(3)行政獎勵。
(4)存在其他合理性問題的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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