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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及管理
一、一般納稅人的認定及管理
(一)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
【提示】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
【鏈接】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為小規模納稅人。
兼有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以及應稅服務的納稅人,應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與應稅服務銷售額分別計算,分別適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標準。
營改增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應向國稅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手續。試點納稅人試點實施前的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按
以下公式換算:應稅服務年銷售額一連續不超過12個月應稅服務營業額合計÷(1+3%)。
(二)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的條件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對提出申請并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為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1)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2)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三)不須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納稅人
(1)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
(2)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非企業性單位;
(3)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是指非增值稅納稅人;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是指其偶然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
(4)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于一般納稅人;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非企業性單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5)試點實施前已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并兼有應稅服務的試點納稅人,不需要重新申請認定,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四)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所在地和權限納稅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
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權限,在縣(市、區)國家稅務局或者同級別的稅務分局。
(五)納稅人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程序
1.納稅人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1)納稅人應當在申報期結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一般納
稅人申請認定表》,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2)認定機關應當在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并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3)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結束后20目內制作并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提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迸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2.納稅人自認定機關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次月起(新開業納稅人自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的當月起),按一般納稅人的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并按照規定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3.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4.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納稅人,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可以視為一個納稅人合并納稅。
【例題·單選題】下列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及管理說法正確的是( )。
A.判斷是否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中的“年應稅銷售額”是不包含稽查查補銷售額的
B.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權限,在縣(市、區)國家稅務局或者同級別的稅務分局
C.納稅人自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當月起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
D.個人一律不得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答案】B
【解析】選項A,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選項C,納稅人自認定機關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次月起(新開業納稅人自認定機關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當月起),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選項D,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不得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他個人是指自然人。
(六)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
1.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對下列一般納稅人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
(1)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新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
(2)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一般納稅人。
【提示】“其他納稅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納稅人:
①增值稅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②騙取出口退稅的;
③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的;
④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2.新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期限為3個月;其他一般納稅人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期限為6個月。
3.輔導期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當在交叉稽核比對無誤后,方可抵扣進項稅額。
4.主管稅務機關對輔導期納稅人實行限量限額發售專用發票。
(1)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領購專用發票的最高開票限額不得超過十萬元;其他一般納稅人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應根據企業實際經營情況重新核定。
(2)輔導期納稅人專用發票的領購實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納稅人的經營情況核定每次專用發票的供應數量,但每次發售專用發票數量不得超過25份。
5.輔導期納稅人一個月內多次領購專用發票的,應從當月第二次領購專用發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領購并開具的專用發票銷售額的3%預繳增值稅,未預繳增值稅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向其發售專用發票。
6.輔導期納稅人按規定預繳的增值稅可在本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后預繳增值稅仍有余額的,可抵減下期再次領購專用發票時應當預繳的增值稅。納稅輔導期結束后,納稅人因增購專用發票發生的預繳增值稅有余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在納稅輔導期結束后的第一個月內,一次性退還納稅人。
7.輔導期納稅人應當在“應交稅費”科目下增設“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對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及運輸費用結算單據注明或者計算的進項稅額。
8.試點納稅人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后,發生增值稅偷稅、騙取出口退稅和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等行為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對其實行不少于6個月的納稅輔導期管理。
(七)試點前發生的業務的稅務處理
1.試點納稅人在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簽訂的尚未執行完畢的租賃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繼續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繳納營業稅。
2.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的,因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足以抵減允許扣除項目金額,截歪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計算試點納稅人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后的銷售額時予以抵減,應當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稅。
試點納稅人按照本條第(七)項中第1點規定繼續繳納營業稅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不適用本規定。
3.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在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已繳納營業稅,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含)后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營業稅。
4.試點納稅人本地區試點實施之目前提供的應稅服務,因稅收檢查等原因需要補繳稅款的,應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補繳營業稅。
二、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及管理
(一)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并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所稱會計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確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提示】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非現場消費的食品,屬于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可以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營改增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納
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試點納稅人試點實施前的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按
以下公式換算: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連續不超過12個月應稅服務營業額合計÷(1+3%)
按營改增有關規定,在確定銷售額時可以差額扣除的試點納稅人,其應稅服務營業額按未扣除之前的營業額計算。
【提示】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應稅服務,且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二)小規模納稅人的管理
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不作為小規模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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