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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頁:多選題 |
第 5 頁:案例分析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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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頁:案例分析題答案 |
三、案例分析題
【案例1】
2011年1月15日,甲、乙、丙、丁四人投資設立A普通合伙企業(以下簡稱“A企業”),并簽訂了書面合伙協議。協議的部分內容如下:甲、乙、丙、丁各以貨幣20萬元作為出資,四人平均分配利潤、分擔風險;由乙執行A企業事務,對外代表A企業;對其他事項無約定。
A企業存續期間,發生如下事實:
(1)2011年2月1日,乙因A企業事務繁忙,獨自決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戊擔任A企業經營管理人員。
(2)2011年3月10日,B公司欠A企業的30萬元到期;丙欠B公司的30萬元亦到期(與A企業無關),B公司擬將該債權債務抵銷。
(3)2011年4月1日,甲征得乙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為自己向銀行借款提供質押擔保。丙、丁對此事項均不知情。
(4)2011年4月5日,A企業向C銀行貸款40萬元,2011年7月5日到期,A企業不能清償該筆債務,C銀行要求丁清償全部40萬元,丁認為根據合伙協議自己只應承擔10萬元,而拒絕了C銀行的還款要求。
要求:
根據上述事實以及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根據本題要點(1),乙聘任戊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2)根據本題要點(2),B公司能否將該債權債務抵銷?并說明理由。
(3)根據本題要點(2),若丙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欠B公司的30萬元,應如何處理?并說明理由。
(4)根據本題要點(3),甲的質押行為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5)根據本題要點(4),丁拒絕承擔C銀行40萬元的債務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案例2】
2011年2月1日,自然人甲與上市公司乙(以下簡稱“乙公司”)共同出資設立A有限合伙企業(以下簡稱“A企業”),合伙協議約定:甲以勞務作價出資30萬元,貨幣出資10萬元;乙公司以貨幣出資80萬元。甲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對外代表A企業。2011年A企業發生下列事實:
2011年2月15日,未經甲同意,乙公司以自己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為自己向銀行借款提供質押擔保。
2011年3月1日,乙公司將自有的機器設備賣與A企業。
2011年3月20日,A企業向銀行貸款100萬元。2011年6月20日,該貸款到期,但A企業的全部財產僅為70萬元,不能償還銀行剩余的30萬元貸款。
2011年4月18日,自然人丙作為普通合伙人加入A企業,出資50萬元。
2011年5月6日,甲轉變為有限合伙人,并修改合伙協議。
2011年7月7日,因丙無力清償B公司的到期債務,B公司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丙在A企業的全部財產份額用于清償其債務。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丙在A企業的全部財產份額后,甲、乙公司決定A 企業以現有企業組織形式繼續經營。
要求:
根據上述事實以及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甲能否以勞務出資?并說明理由。
(2)若合伙協議無約定,乙公司的質押行為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3)若合伙協議無約定,乙公司將自有的機器設備賣與A企業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4)甲轉變為有限合伙人后,能否繼續執行A企業事務?并說明理由。
(5)對于A企業無力清償的30萬元貸款,甲、乙公司、丙分別應承擔何種責任?并分別說明理由。
(6)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完丙在A企業的全部財產份額后,甲、乙公司決定A企業以現有企業組織形式繼續經營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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