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單選題 |
第 3 頁:多選題 |
第 5 頁:案例分析題 |
第 6 頁:單選題答案 |
第 7 頁:多選題答案 |
第 8 頁:案例分析題答案 |
一、單項選擇題
1.【答案】C
【解析】(1)選項A: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國公民;(2)選項B: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也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3)選項D: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
2.【答案】C
【解析】投資人可以以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
3.【答案】C
【解析】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國公民。國家公務員、黨政機關領導干部、警官、法官、檢察官、商業銀行工作人員等,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4.【答案】D
【解析】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員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時違反雙方訂立的合同,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5.【答案】B
【解析】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15日內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
6.【答案】B
【解析】(1)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2)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7.【答案】D
【解析】個人獨資企業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吊銷營業執照。
8.【答案】A
【解析】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涂改、出租、轉讓營業執照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9.【答案】D
【解析】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10.【答案】A
【解析】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11.【答案】B
【解析】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2.【答案】D
【解析】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13.【答案】D
【解析】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14.【答案】B
【解析】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
15.【答案】B
【解析】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合伙協議不得作出與此相矛盾的約定。
16.【答案】D
【解析】(1)選項ABC: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2)選項D: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17.【答案】B
【解析】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18.【答案】C
【解析】(1)選項A:屬于協議退伙;(2)選項BD:屬于“除名”。
19.【答案】A
【解析】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0.【答案】D
【解析】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中,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21.【答案】D
【解析】有限合伙企業中,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
22.【答案】D
【解析】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23.【答案】A
【解析】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4.【答案】C
【解析】合伙企業解散清算,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25.【答案】D
【解析】(1)選項A:有限合伙人不得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2)選項B: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3)選項C:個人喪失償債能力,普通合伙人當然退伙,有限合伙人不當然退伙;(4)選項D:退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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