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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項選擇題
1.
【答案】C
【解析】破產企業的職工作為債權人也可以申請債務人企業破產,但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2/3以上多數同意。
2.
【答案】A
【解析】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
3.
【答案】A
【解析】管理人存在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依據債權人會議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徑行決定更換管理人。
4.
【答案】B
5.
【答案】D
【解析】選項D:屬于共益債務。
6.
【答案】A
【解析】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比例清償。
7.
【答案】B
【解析】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
8.
【答案】D
【解析】債務人破產,債權人先向債務人申報債權追償的,對于其在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的部分,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最遲應當在破產程序終結后6個月內提出。
9.
【答案】D
【解析】債權人會議設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在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
10.
【答案】A
【解析】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
11.
【答案】C
【解析】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二次表決未通過,而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對該裁定不服,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1/2以上的債權人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起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該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12.
【答案】A
【解析】選項A:重整期間指重整申請受理至重整計劃草案得到債權人會議分組表決通過和人民法院審查批準,或重整計劃草案未能得到債權人會議分組表決通過或人民法院不予批準的期間,不包括重整計劃得到批準后的執行期間。
13.
【答案】D
【解析】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
14.
【答案】B
【解析】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2/3以上,視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15.
【答案】B
【解析】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
16.
【答案】C
【解析】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破產人所欠稅款;(3)普通破產債權。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屬于破產費用。
17.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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