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單選題 |
第 2 頁:多選題 |
第 3 頁:案例分析題 |
第 4 頁:單選題答案 |
第 5 頁:多選題答案 |
第 6 頁:案例分析題答案 |
二、多項選擇題
1.
【答案】ACD
【解析】選項B:破產清算是為全體債權人的利益進行,是對全體債權人的公平清償,而非對個別債權人的清償。
2.
【答案】ABCD
【解析】債務人賬面資產雖大于負債,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明顯缺乏清償能力:(1)因資金嚴重不足或者財產不能變現等原因,無法清償債務(選項A正確);(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員負責管理財產,無法清償債務(選項D正確);(3)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無法清償債務;(4)長期虧損且經營扭虧困難,無法清償債務(選項C正確);(5)導致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的其他情形。其中“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無法清償債務”,是指只要債務人的一個債權人經法院強制執行未得到清償,其每個債權人均有權提出破產申請,并不要求申請人自己已經采取了強制執行措施(選項B正確)。
3.
【答案】AB
【解析】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選項A);(2)申請目的;(3)申請的事實和理由(選項B);(4)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4.
【答案】ABC
【解析】選項D:債務人拒不提交有關材料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對破產申請的受理和審理。
5.
【答案】ABCD
【解析】申請人如有書面證據、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可以證明人民法院拒不接受其破產申請和有關材料,或者未向其出具收到申請及所附證據的書面憑證,或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就可以直接向上一級法院提出破產申請。
6.
【答案】AC
【解析】當事人對不予受理、駁回申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7.
【答案】ABD
【解析】(1)選項AB: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而非終止;(2)選項C: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財產能夠繼續進行時,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3)選項D: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但是債務人以其財產向債權人提供物權擔保的,其在擔保物市場價值內向債權人所作的清償,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8.
【答案】ABCD
【解析】(1)選項A:屬于與債務人、債權人有未了結的債權債務關系的情形;(2)選項B:屬于現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是債務人、債權人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情形;(3)選項C:屬于現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財務顧問、法律顧問的情形;(4)選項D:屬于現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
9.
【答案】AD
【解析】選項BC:如果發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屬于可撤銷的行為。
10.
【答案】BCD
【解析】選項A:設定擔保的財產屬于債務人財產。
11.
【答案】ABD
【解析】選項C屬于破產費用。
12.
【答案】ACD
【解析】(1)選項A: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可以申報債權;(2)選項B: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3)選項CD: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13.
【答案】AB
【解析】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或者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占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召開。
14.
【答案】BCD
【解析】選項A:債權人委員會中的債權人代表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罷免。
15.
【答案】ACD
【解析】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10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其他債權人也可以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16.
【答案】ABCD
17.
【答案】AD
【解析】(1)選項ACD: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對債務人和全體“和解債權人”均有約束力,和解債權人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無物權擔保債權的人;(2)選項B:和解協議對債務人的保證人或連帶債務人無效。
18.
【答案】AC
【解析】選項BD:別除權是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選項BD中的機器設備分別屬于丙公司和戊公司,不屬于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不構成別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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