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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分析題
【案例答案】
(1)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在本題中,2012年2月20日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的破產案件并予以公告,則債權申報期限最遲不得超過2012年5月20日。
(2)人民法院指定張某為管理人的理由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對于事實清楚、債權債務關系簡單、債務人財產相對集中的企業破產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冊中的個人為管理人。在本題中,因甲公司債務數額較小而指定張某為管理人不符合規定。
(3)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上任A公司的監事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本題中,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甲公司收到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后,立即上任A公司的監事并不符合規定。
(4)甲公司與B公司之間的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應中止審理,在張某接管債務人財產能夠繼續進行時,該訴訟繼續進行。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財產能夠繼續進行時,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5)
①關于甲公司與C公司之間的貨物買賣合同,張某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并通知C公司。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
②如果張某決定繼續履行該合同,C公司可以要求張某提供擔保。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6)關于甲公司對D公司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張某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該行為。
(7)E公司有權以2013年5月5日到期的債權申報債權。根據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債權人可以依法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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