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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綜合題
1.
【答案及解析】
(1)應繳納增值稅=(8000+100)×17%-476=901(萬元)
應繳納消費稅=(8000+100)×5%=405(萬元)
應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901+405)×(7%+3%+2%)=156.72(萬元)
該企業2012年共計應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合計數=901+405+156.72=1462.72(萬元)
(2)2012年該企業實現的會計利潤
=8000+100-3200-40-500-200-1300+300-120-405-156.72=2478.28(萬元)
注意,在計算會計利潤時,不能扣除企業繳納的增值稅。
(3)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實際發生額的60%=80×60%=48(萬元),銷售(營業)收入的5‰=(8000+100)×5‰=40.5(萬元),48萬元>40.5萬元,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為40.5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80-40.5=39.5(萬元)
(4)廣告費扣除限額=(8000+100)×15%=1215(萬元),企業實際發生的廣告費1230萬元超過了扣除限額,按照1215萬元在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230-1215=15(萬元)。
(5)①企業開發新產品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加計50%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120×50%=60(萬元)
②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向非金融企業借款利息支出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30-1800×6%=22(萬元)
③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300萬元。
④職工福利費扣除限額=800×14%=112(萬元),實際發生120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20-112=8(萬元);職工教育經費扣除限額=800×2.5%=20(萬元),實際發生15萬元,沒有超過限額,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工會經費扣除限額=800×2%=16(萬元),實際發生18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8-16=2(萬元)。
⑤企業繳納的稅收滯納金12萬元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2萬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30萬元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
⑥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捐贈扣除限額=2478.28×12%=297.39(萬元),實際發生捐贈支出78萬元,未超過扣除限額,準予據實扣除。應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為0。
綜上所述,企業應納稅所得額=2478.28-60+39.5+15+22-300+8+2+12+30=2246.78(萬元)。
(6)應繳納企業所得稅=2246.78×25%=561.70(萬元)。
2.
【答案及解析】
(1)直接對某山區的捐款30萬元和被工商部門處以罰款5萬元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因合同違約支付給其他企業違約金20萬元,不屬于行政性質的罰款,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營業外支出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30+5=35(萬元)。
(2)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允許扣除。財務費用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75-1000×6%×10/12=25(萬元)。
(3)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據實扣除,包括支付給臨時工的工資。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限額=800×14%=112(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20-112=8(萬元);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限額=800×2.5%=20(萬元),實際發生15萬元未超過扣除限額,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工會經費稅前扣除限額=800×2%=16(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8-16=2(萬元)。工資總額、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及工會經費共計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8+2=10(萬元)。
(4)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扣除;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扣除。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籌辦費用=20×60%+60+100=172(萬元)。
(5)
①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業務招待費實際發生額的60%=120×60%=72(萬元),銷售(營業)收入的5‰=8000×5‰=40(萬元),72萬元>40萬元,按照40萬元在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20-40=80(萬元)。
②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限額=8000×15%=1200(萬元),實際發生額未超過扣除限額,準予據實扣除。
③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但免稅的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本題中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20萬元屬于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免稅。
該企業2012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8000-3000-500+(120-40)-650-300+25-50-55+35+20+10-172=3443(萬元)。
(6)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符合《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安全生產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當年可抵免應納稅額=80×10%=8(萬元)
該企業2012年應繳納企業所得稅=3443×25%-8=852.75(萬元)。
3.
【答案及解析】
(1)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技術轉讓所得有誤。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轉讓技術所有權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技術轉讓所得=(700-500)×50%=100(萬元)。
(2)從甲公司取得的股息20萬元未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免征企業所得稅,因此從甲公司取得的20萬元股息收入應并入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3)業務招待費的納稅調整金額計算有誤。業務招待費實際發生額的60%=90×60%=54(萬元),銷售(營業)收入的5‰=(5500+200)×5‰=28.5(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90-28.5=61.5(萬元)。
(4)企業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未進行納稅調整。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補充養老保險費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4萬元。
(5)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利息費用金額計算有誤。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了要滿足一般條件不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外,還要符合債資比的要求。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500×2×6%=60(萬元)。
(6)向供貨方支付的違約金20萬元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向供貨方支付的違約金屬于經濟性質的罰款,不屬于行政性質的罰款,可以在稅前據實扣除。
(7)工資總額320萬元和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和工會經費已經包括在成本、費用中扣除了,不能再重復扣除,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和工會經費未進行納稅調整。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據實扣除;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限額=320×14%=44.8(萬元),實際發生48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48-44.8=3.2(萬元);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限額=320×2.5%=8(萬元),實際發生10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8=2(萬元);工會經費稅前扣除限額=320×2%=6.4(萬元),實際發生7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7-6.4=0.6(萬元)。
(8)2011年度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不得在2012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中扣除。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未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實際資產損失,向稅務機關進行專項申報后,應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5年,該項損失不得在申報年度扣除。企業因以前年度實際資產損失未在稅前扣除而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2011年度發生的損失追補扣除后,2011年度應納稅所得額=80-10=70(萬元),2011年應繳納企業所得稅=70×25%=17.5(萬元),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20萬元,多繳納稅款=20-17.5=2.5(萬元)。在2011年多繳納的2.5萬元稅款可以在2012年度的應納所得稅額中抵扣。
該居民企業2012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5500+200+100+20-2200-320-1040-790+61.5+14-100-60+3.2+2+0.6=1391.3(萬元)
該居民企業2012年度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391.3×25%-2.5=345.3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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