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教育
圍繞治安問題開展的社會教育,是維護社會治安的戰(zhàn)略性措施。防治治安危害的社會教育是多層次的。一是全社會普遍進行的正面教育,如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道德紀律教育等。二是為防范治安危害進行的有針對性的教育,對可能釀成違法犯罪、治安事件、治安事故的因素有重點地開展教育工作。三是對造成治安危害的有關人,在執(zhí)法過程中進行的教育工作。四是制裁后的教育管理工作,如對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yǎng)或少年教養(yǎng)及執(zhí)行治安處罰以后的人員的幫教工作,使他們記取教訓,不再重犯。防治治安危害的社會教育,是有廣泛群眾性的思想工作,要在黨委和政府領導下,發(fā)動各個部門,特別是宣傳、教育、新聞、出版等部門以健康的、進步的思想占領思想陣地,并且加強宣傳教育的組織工作,把思想工作做深做細,促進消極的、破壞的因素轉化為積極的、健康的因素。
(四)管理
加強行政管理是減少治安危害,建立良好社會秩序的重要手段,是直接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基礎工作。通過管理堵塞漏洞,發(fā)現(xiàn)違法犯罪,提高公民的治安意識,建立良好的社會治安秩序。治安行政管理既有行政強制性,又有行政說服性。必須堅持依法管理、嚴格管理、科學管理、文明管理,同時努力發(fā)展群眾的自治管理。除了治安行政管理工作之外,抓好其他方面的行政管理,如市場、工商、財貿、稅務、衛(wèi)生、海關、教育等方面的行政管理,也可以大量地減少治安問題的發(fā)生。
(五)建設
加強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規(guī)范建設,是落實綜合治理的關鍵。所謂“治理”,一個很重要的方面是“建設”,這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程的一項積極措施。因此,應是邊治邊建,治中有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思想建設,就是要使全社會,特別是有關的各級領導,用科學的綜合治理的理論與知識武裝起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組織建設,就是抓緊整頓建設好辦事機構和城鄉(xiāng)基層組織。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規(guī)范建設,是要建立健全有關綜合治理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制度的體系。這三方面的建設要同步進行,以取得治理工程的整體效能。綜合治理社會工程的建設是長期任務,必須有長期規(guī)劃,堅持不懈地工作。
(六)改造
對違法犯罪分子的改造工作,是教育人、挽救人和防止重新犯罪的特殊預防工作。監(jiān)獄和勞動教養(yǎng)管理機關要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不斷地提高教育改造質量,實行改造工作的“向前、向外延伸”,動員全社會參與和支持改造工作。
一、 公安機關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的作用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全黨全社會的任務,作為負責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公安機關,負有特殊的責任,對于推進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起著重要的作用。為此,公安機關首先要當好黨委和政府的參謀、助手。公安機關要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及時掌握敵情社情,探討新問題,總結新經(jīng)驗,并及時向黨委和政府匯報綜合治理的情況,提出有針對性的建議,并協(xié)助黨委和政府推動落實綜合治理的各項措施。同時,公安機關要在有關部門協(xié)作配合和廣大群眾的支持下,積極完成以下任務:
(一)充分發(fā)揮公安機關的職能作用,依法嚴懲各種嚴重刑事犯罪分子
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懲處嚴重刑事犯罪和經(jīng)濟犯罪是打擊的重點和關鍵,是搞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一記“重拳”。有了這個“嚴打”的重拳,才能把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打下去,才能震懾、分化犯罪分子,使具有一般或輕微違法犯罪的人懸崖勒馬,棄暗投明,使人民群眾挺起腰板來與違法犯罪作斗爭,積極參與綜合治理的各項工作,落實綜合治理的各項措施。
(二)加強基層基礎工作,堅持“打防結合,預防為主”的原則
堅持“嚴打”要與加強公安基層基礎工作、搞好安全防范有機地結合起來,不斷地搞好專項治理和重點整頓,通過有力的基礎工作建設,掌握敵情、社情信息,依靠廣大人民群眾和各種治安保衛(wèi)力量,推廣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建立多層次的群防群治網(wǎng)絡和社會治安控制體系,增強全社會的預防和控制犯罪的能力。打擊與防范是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社會穩(wěn)定的兩手,二者互相補充,互相兼容。
(三)配合有關部門搞好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各項工作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嚴密各項治安管理措施。切實加強各項行政管理措施,把治安管理同各項經(jīng)濟活動的管理、社會生活的管理結合起來,落實綜合治理的各項具體措施,搞好重點地段和復雜公共場所的秩序,及時發(fā)現(xiàn)和解決事故苗頭,掃除社會丑惡現(xiàn)象。加強對社會動向和群眾情緒的了解,努力協(xié)助有關部門調解、疏導群眾之間的糾紛。及時、穩(wěn)妥地處理因人民內部矛盾而引發(fā)的群體性事件。加強對管制、緩刑、監(jiān)外執(zhí)行、假釋、保外就醫(yī)和在看守所服刑人員的管理、教育、改造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法制宣傳教育,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對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和失足青少年的幫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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