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匯總:2014村官農業農村工作知識:我國農村基層組織匯總
一、黨的基層組織
《黨章》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區、社會組織、人民解放軍 連隊和其他基層單位,凡是有正式黨員三人以上的,都應當成立黨的基層組織。黨的基層組織,根據 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分別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
二、黨的基層組織的地位
《黨章》規定黨的基層組織是黨在社會基層組織中的戰斗堡壘,是黨的全部工作和戰斗力的基 礎。”黨的十七大報告進一步指出黨的基層組織是黨執政的組織基礎。”
街道、鄉、鎮黨的基層委員會和村、社區黨組織,領導本地區的工作,支持和保證行政組織、經濟組 織和群眾自治組織充分行使職權。
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中黨的基層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圍繞企業生產經營開展工作。保證監 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本企業的貫徹執行;支持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廠長)依法行使職 權;全心全意依靠職工群眾,支持職工代表大會開展工作;參與企業重大問題的決策;加強黨組織的自 身建設,領導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中黨的基層組織,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引導和監督企業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領導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團結凝聚職工群眾,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實行行政領導人負責制的事業單位中黨的基層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實行黨委領導下的行 政領導人負責制的事業單位中黨的基層組織,對重大問題進行討論和作出決定,同時保證行政領導人 充分行使自己的職權。
各級黨和國家機關中黨的基層組織,協助行政負責人完成任務,改進工作,對包括行政負責人在 內的每個黨員進行監督,不領導本單位的業務工作。
三、黨的基層組織的基本任務
《黨章》第三十一條明確提出,黨的基層組織的基本任務是:(1)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團結、組織黨內外的干 部和群眾,努力完成本單位所擔負的任務。(2)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 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科學發展觀,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 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3)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提高黨員素質,增強黨 性,嚴格黨的組織生活,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監督黨員切實履行義務,保障‘黨 員的權利不受侵犯。加強和改進流動黨員管理。(4)密切聯系群眾,經常了解群眾對黨員、黨的工作 的批評和意見,維護群眾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做好群眾的思想政治工作。(5)充分發揮黨員和群眾的 積極性創造性,發現、培養和推薦他們中間的優秀人才,鼓勵和支持他們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 化建設中貢獻自己的聰明才智。(6)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和培養,做好經常性的發展黨員 工作,重視在生產、工作第一線和青年中發展黨員。(7)監督黨員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員嚴格遵守 國法政紀,嚴格遵守國家的財政經濟法規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國家、集體和群眾的利益。(8)教育黨 員和群眾自覺抵制不良傾向,堅決同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
四、黨的農村基層組織的地位
《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第二條規定鄉鎮黨的委員會(以下簡稱鄉鎮黨委)和村黨 支部(含總支、黨委,下同)是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是黨在農村全部工作和戰斗力的基礎,是鄉鎮、村 各種組織和各項工作的領導核心。”農村基層黨組織是落實黨在農村各項政策的領導者和組織者,是 發展農村先進生產力、發展農村先進文化和實現廣大農民群眾利益的組織者、推動者和實踐者,是農 村各類組織和一切工作的領導核心。
具體而言,農村基層黨組織是黨在農村全部工作和戰斗力的基礎;是黨聯系廣大農民群眾的橋梁 和紐帶;是農村各種組織和各項工作的領導核心;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組織者、推動者和實 踐者。
五、鄉鎮黨委的主要職責 '
1.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及本鄉鎮黨員代表大會(黨員大會)的決議。
2.討論決定本鄉鎮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需由鄉鎮政權機關或集體經濟組織決定 的問題,由鄉鎮政權機關或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作出決定。
3.領導鄉鎮政權機關和群眾組織,支持和保證這些機關和組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各自章程充 分行使職權。
4.加強鄉鎮黨委自身建設和以黨支部為核心的村級組織建設。
5.按照干部管理¢(限,負責對干部的教育、培養、選拔和監督工作。協助管理上級有關部門駐鄉 鎮單位的干部。
6.領導本鄉鎮的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及計劃生育 工作。
六、村級黨組織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及本村黨員大會的決議。
2.討論決定本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問題。需由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或集體經濟組 織決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或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作出決定。
3.領導和推進村級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開展自治活 動。領導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共青團、婦代會、民兵等群眾組織,支持和保證這些組織依照 國家法律法規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職權。
4.搞好支部委員會的自身建設,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和監督。負責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 教育和培養,做好發展黨員工作。
5.負責村、組干部和村辦企業管理人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
6.搞好本村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治安、計劃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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