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農村基層黨組織在領導經濟建設方面的職責
《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對農村基層黨組織在領導經濟建設方面的職責作了如下明 確規定:
1.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 分結合的經營制度,以勞動所得為主和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的分配制度。
2.穩定發展糧食生產,積極發展多種經營和鄉鎮企業。發展多種經營要同支持和促進糧食生產 相結合。發展鄉鎮企業要從實際出發,同促進農副產品流通和建設小城鎮相結合。
3.加強以水利為重點的農業基本建設,改善農業生態環境,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
4.領導制訂本地經濟發展規劃,組織、動員各方面力量保證規劃實施。村黨支部領導和支持集體 經濟組織管理集體資產,協調利益關系,組織生產服務和集體資源開發,逐步壯大集體經濟實力。
5.組織黨員、群眾學習農業科學技術知識,應用科技發展經濟。
當前,要突出抓好穩定土地承包關系、深化農村稅費改革和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加快農業結構調 整、大力推進產業化經營、提髙農產品國際競爭力、加快小城鎮建設和農村富余勞動力的轉移、打好扶 貧開發攻堅戰、千方百計拓寬農民增收渠道、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和生態環境建設等項重點工作,真正 讓農民群眾過上好日子,共享經濟發展的成果。
八、黨的基層黨組織的設置
《黨章》規定,黨的基層組織,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分別設立黨的基層委 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基層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總支部委員會和支 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提出委員候選人要廣泛征求黨員和群眾的意見。
黨的基層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至5年,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2年或3年。基層委 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的書記、副書記選舉產生后,應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九、農村基層黨組織設置的基本原則
《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對農村基層黨組織的設置、隸屬關系和設置的原則提出了 明確要求,這就是:
1.鄉鎮應當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鄉鎮黨委由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2.有正式黨員3名以上的村,應當成立黨支部;不足3名的,可與鄰近村聯合成立黨支部。黨員 人數超過50名的村,或黨員人數雖不足50名,但村辦企業具備成立黨支部條件的村,因工作需要,可 以成立黨的總支部。黨員人數100名以上的村,根據工作需要,經縣級地方黨委批準,可以成立黨的 基層委員會;村黨委受鄉鎮黨委領導。村黨支部、總支部和黨的基層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
3.縣以上有關部門駐鄉鎮的單位,應當根據黨員人數和工作需要建立黨的基層組織。這些黨組 織,除中央另有規定的以外,受鄉鎮黨委領導。
4.鄉鎮工作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應當堅持精干高效、加強服務、密切聯系群眾的原則,嚴格執行 上級的有關規定。村干部誤工補貼人數和標準的確定,應當從實際出發,從嚴掌握。
十、農村基層黨組織設置的改革完善
改革農村基層黨組織的設置形式,擴大黨的工作覆蓋面。多年來,農村基層黨組織的設置按照地 區原則形成了鄉鎮建黨委、行政村建黨支部、村民小組建黨小組的格局。隨著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和 市場經濟的發展,農村社會的經濟成分、組織形式、利益分配和就業方式呈多樣化發展趨勢,農村基層 黨建工作呈現出綜合性、復雜性和動態性的特征,農村基層黨組織原有的設置方式受到挑戰。突出表 現在:
1.隨著鄉鎮企業異軍突起,傳統的產業結構得到調整,農村黨員的從業結構也發生了變化。特別 是沿海經濟發達地區,鎮辦、村辦企業數量多、規模大,吸引了大批外來黨員,許多地方村辦企業中的 黨員往往超過或者數倍于行政村的黨員。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依然采用過去那種只在行政村設黨支 部的辦法,就會給農村基層黨組織的活動帶來諸多矛盾和困難y
2.隨著多種所有制經濟的共同發展,農村個體私營經濟、股份(合作)制經濟等迅速發展,新經濟 組織的出現也使傳統的基層黨組織設置模式受到挑戰。
3.隨著農民進城務工人員的增多,農村出現了大量流動黨員,這使黨的基層組織建在固定的行政 村的單一模式受到挑戰。
因此,必須適應經濟結構調整和社會組織變革的要求,按照《黨章》有關規定,本著有利于加強黨 的領導、有利于擴大黨的工作覆蓋面、有利于加強對黨員的教育管理、有利于加強黨同人民群眾的血 肉聯系、有利于發展農村經濟的原則,積極穩妥地建立、調整和完善農村黨的基層組織,確保有黨員的 地方就有健全的黨組織,就有黨的正常工作和堅強的戰斗力。如在經濟比較發達、經濟結構調整力度 較大、新興經濟組織大量產生的地方,可根據政企分開的原則,從以下幾方面調整農村黨的基層組織 設置:
1.行政村黨員人數超過或接近50人,專業分工較為明顯的,可建立黨總支;黨員人數超過100人 的,也可以建立黨委,作為鄉鎮黨委的二級黨委接受鄉鎮黨委領導。建立黨委、總支部的行政村,村級 組織和村辦企業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應分別單獨設立黨支部。
2.鄉鎮企業和鄉鎮直屬事業單位,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要建立黨組織,由鄉鎮黨委領導。黨員 人數超過100人的,也可以成立黨委,作為鄉鎮黨委的二級黨委接受鄉鎮黨委領導。
3.按照“誰主管、誰負責”或屬地管理的原則,抓緊在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團體和社會力量舉 辦的學校、社會中介機構等民辦非企業單位中建立健全黨組織。凡具備條件的,都要按規定及時建立 黨組織;對暫不具備條件的,要采取聯合組建、依托組建和選派黨員骨干、派駐黨建工作聯絡員、先行 建立工會組織等多種形式,創造條件,盡早建立黨組織。
4.農村的個體工商戶黨員,應根據人數多少,按行業或從業地點建立黨支部,由鄉鎮黨委領導,或 由鄉鎮黨委確定其隸屬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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