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體
國體即國家的性質、國家的階級本質,它是由社會各階級、階層在國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來的國家的根本屬性。我國的國體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表現為在人民內部實行民主和對敵人實行專政兩個主要方面。
2.愛國統一戰線
統一戰線是不同的階級、階層、政黨、團體等各種政治力量的聯合,是中國人民最廣泛的團結。它包括了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兩個大聯合:一個是工農聯盟,它是統一戰線的基礎。另一個是社會主義勞動者和建設者、愛國者的聯盟,它是比工農聯盟更為廣泛的聯盟。
3.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有廣泛代表性的統一戰線的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組織形式。
4.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
我國的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指我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在普選的基礎上選派代表,組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作為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其他國家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受人民代表大會監督,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人大常委會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人民代表大會向人民負責。
5.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指在統一的祖國大家庭內,在中國共產黨統一領導下,以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建立相應的自治地方,建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使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實現當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內部地方性事務的權利。
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三種類型,不包括民族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6.選舉的基本原則
我國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是實現一切國家權力屬于人民的憲法精神,保障人民參與國家管理的基本權利。具體表現在:
(1)選舉權的普遍性原則
在我國,這項原則是指年滿18周歲、具有中國國籍、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人都可自由地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受任何法律上的或人為的剝奪。
選舉權可以在特定條件下予以限制:一是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或者其他嚴重刑事犯罪案件的不能行使選舉權;二是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
(2)選舉權的平等性原則
我國《選舉法》第4條規定,"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
(3)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并用的原則
我國選舉制度的直接選舉或間接選舉主要是指人大代表的產生方式。
《選舉法》第2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
(4)秘密投票原則
《選舉法》第36條第1款規定:"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一律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
(5)選舉的保障原則
就物質保障而言,《選舉法》第8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經費,由國庫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