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作為重要的法律概念,是法律常識部分常考的考點。我們在了解了抵押權的基礎概念之后,了解一下抵押權的取得。
抵押權的設定:通過法律行為設定抵押權,也叫約定或意定抵押,是抵押權取得的基本方式。
(一)抵押權關系的當事人
抵押權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抵押人和抵押權人。
抵押權人也就是被擔保債權的債權人。
抵押人又稱設抵人或出抵人,是指以自己所有的或享有處分權的財產為他人的債權設定抵押擔保的人,既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二)抵押合同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①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②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③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
④擔保的范圍;
⑤當事人簽章。
(三)抵押登記
1、抵押登記的概念與功能:
⑴概念
抵押登記又稱抵押權登記,是指經當事人申請,主管機關依法在登記簿上就抵押物上的抵押權狀態予以登錄記載的行為,這是抵押權設立的公示要求。
準確地說,抵押登記屬于權利登記,而不屬于財產登記。
⑵功能:
一是保障交易安全;
二是強化擔保效力;
三是防范與解決糾紛
2、我國抵押權登記的效力
⑴抵押權登記設立(絕對登記)
不登記則不產生抵押權設定的效果。我國強制性要求抵押登記的情況有: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②建設用地使用權;
③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④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相對登記)
①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②交通運輸工具;
③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④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的(浮動抵押)。
★注意:對于浮動抵押,即使經過抵押登記,也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