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作紀律和要求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和考試機構要堅持原則,嚴格程序,照章辦事。要加強保密觀念,嚴格按照有關保密規定,做好試題的印制、傳遞、回收等工作,要與有關人員簽訂保密協議。要建立健全考試錄用保密工作的責任追究制度,確保考試不出泄密問題。要加強錄用監督工作,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進一步增強考試錄用工作的公開性和透明度,落實報考人員對考試錄用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间浭召M方面,要嚴格按照省發改委、省財政廳批準的項目和標準執行,不得超出標準更不得巧立名目收費。從事考試錄用工作的人員凡與報考人員有需要回避的親屬關系的,要實行公務回避。
嚴格執行《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人社部發〔2009〕126號),規范公務員錄用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和查處,嚴肅考試紀律。對不按編制限額、職位要求、規定的資格條件和程序進行公務員錄用的,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將作出宣布無效或責令其按規定程序重新辦理等處理決定。對違反有關規定和工作要求,給考錄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招錄機關,要給予通報批評;影響特別惡劣的,給予停招一年的處理。對違反錄用考試紀律的工作人員,視情節嚴重,分別給予取消工作人員資格、調離考錄工作崗位或給予處分的處理。對違反錄用考試紀律的報考人員,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取消考試資格、取消錄用資格的處理。對違反錄用考試紀律的相關人員,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對在公務員錄用考試過程中有違紀違規行為的考生或經權威機構認定為雷同試卷的考生,按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考試成績無效、五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終身不得報考公務員、取消錄用等處理,并記入本人誠信檔案。對以虛假信息騙取考試資格、錄用審批后放棄報到等不誠信行為,將記入考生誠信檔案,并通報其所在單位。對惡意注冊報名信息,擾亂報名秩序或者偽造學歷證明及其他有關證件騙取考試資格的,給予取消本次報考資格且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上述人員中,觸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本方案未盡事宜,按照公務員法、《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江西省公務員考試錄用工作操作手冊(試行)》(贛人社發〔2010〕6號)等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