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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概述
河南省洛陽市嵩縣大坪鄉宋嶺村智障者"呂天喜"被更名改姓為"田星",以搶劫罪入獄三年一事在2011年9月2日被媒體曝光。
河南嵩縣村民呂天喜是一個三里五村都知道的瘋子(實為重度智障人),連自己年齡及何時出生都說不清,三年前離家出走,2011年7月其家人卻突然接到監獄通知稱其犯搶劫罪服刑期滿,要求將其接回。
呂天喜在監獄檔案上被改名為"田曐",并且其檔案空白處填了"癡呆"二字。釋放證明書上說,"田曐"因搶劫罪于2008年11月13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附加罰金1000元。釋放證明書上"田曐"的出生年份是1958年1月1日,而呂天喜是1977年生人,年齡差別20歲。
呂天喜這個連自己多大和出生年月都說不清的智障人,竟然因搶劫罪于2008年11月13日被洛陽市西工區人民法院判刑,隨后送入三門峽監獄服刑,其入獄前未做精神病鑒定、在審判過程中未通知家屬。且不說呂天喜變身"田曐"被判刑入獄,年齡等身份信息嚴重不符,就是單從呂天喜的精神狀況判斷,這起案件就明顯不正常。因其在獄中的資料不符實,家屬懷疑其替人頂罪,公檢法部門存在失職。
二、相關評論
眾所周知,智障者不應承擔刑事責任。智障者入獄是一場冤案。冤案是怎么造成的?是由于司法機關一系列程序違法--他被抓捕之后沒有通知家屬,也沒做精神病鑒定,甚至有理由認為,他是在沒得到律師辯護的情況下受審的。中國的強制辯護只限于未成年人、可能被處死刑等幾種,且有統計稱中國68.1%案件的被告人,受審時沒有辯護人(據《中國司法》)。
無論怎樣,一位農村的智障者,最后被判決有罪,坐牢3年。這樣的審判無疑是不公正的。
《刑事訴訟法》正在修訂,這個智障坐牢案的曝光,無疑具有典型意義---說明現行的刑訴法,未能全面、有效地保障當事人的正當訴訟權利,對司法機關的違法辦案難有約束力。
--新京報社論
三、模擬題
洛陽市西工區人民法院以搶劫罪判處河南嵩縣重度智障村民呂天喜有期徒刑3年,其入獄前未做精神病鑒定,在審判過程中未通知家屬,家屬懷疑其替人頂罪。對此你有何看法?
四、參考解析
三年前出走的智障者呂天喜,三年后卻從監獄里刑滿釋放,而且有可能是被冒名頂替。發生在河南洛陽的這起"智障者入獄"案件,折射出一些地方刑事司法工作中的缺失,值得深思和反省。
首先,本案存在著嚴重的疏漏。在現有刑事訴訟程序相對完備的背景下,一個即便犯罪也無需承擔刑責的智障者,卻經過公檢法一系列法定程序入獄3年,這顯然并非只是某一個環節出了差錯,而是用以防止當事人被錯誤追訴的程序機制在本案中出現了整體性失靈。我國刑法明確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刑事訴訟法中有專門的針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精神病鑒定的程序性規定,還要求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時必須查明"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其中就包括犯罪嫌疑人是否為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從公安機關的偵查到檢察機關的批捕,從提起公訴到刑事審判,從作出判決到收押執行,現行司法制度中有多種保障措施避免冤假錯案的出現,在本案中卻沒有任何一項保障措施發揮應有的作用,導致"智障者入獄"的出現。諸多信息表明,對智障者治罪并非辦案者全部不知實情,更像是一種"明知不可為而為之"。
其次,呂天喜事件必須引起各有關部門高度重視,采取及時有效的糾正措施。應迅速成立由公、檢、法、司相關部門人員參加的專門調查組,對案件的批捕、起訴、審判、收押等各環節進行徹查,調查情況應及時向社會公布。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均沒有發現呂天喜是一個重度智障人是難以理解的,因為要向這樣一個前言不搭后語、嚴重答非所問的"犯罪嫌疑人"核實其犯罪事實,顯然是困難的。
應該通過調查,重點調查清楚下列問題:智障者呂天喜如何犯下搶劫罪?又如何變身為罪犯"田曐"?為什么入獄之事遲遲沒有通知其家人?對于一個"前言不搭后語、所有人一接觸就知道他不正常"的嫌疑人,為何如此明目張膽地抓捕治罪?又何以明知故犯地在檔案卷宗上留下"癡呆"這樣授人以柄的證據?其背后是否隱藏著不為人知的"替人頂罪"?諸多疑問都需要合理化的調查結論。如果經過調查,確定公、檢、法的工作中存在過錯,要依法、依規、依紀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并且通過啟動再審程序對原有的審判結果進行糾正,對智障者呂天喜進行合理賠償。
最后,應反思本案對立法和執法的有益啟示。聯系最近的一些冤假錯案來看,在有案必破的政績觀驅使下,在權力暗箱操作成本極低的環境里,目前某些地方的司法公正問題還比較突出。這起"智障者入獄"案件表明現行的刑訴制度需要進一步完善,應通過立法修補秘密拘捕等制度上的不足,減少可能被濫用的程序漏洞,以更全面、有效地保障當事人的正當訴訟權利。除了立法上的制度公正之外,還要高度重視法律執行過程中的公正,通過內部監督、人大監督、群眾監督等多種方式加大監督的力度,對公、檢、法的辦案進行更有效的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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