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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3)最高額保證:定義與特征;
概念: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的保證合同。
(簽訂最高額保證時主債務往往尚未發生,擔保合同先成立,突破了擔保權的從屬性;且主債務數額也不確定。)
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有任意解除權(書面通知到達),但保證人對于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4.保證責任承擔
保證合同是從合同,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也無效;主債務消滅,保證債務自然消滅。主合同不成立,保證合同也不成立。
主合同變更的原則:確定減輕保證人風險的不需要保證人同意,如果必然增加或有可能增加保證人風險則需要保證人同意,保證人不同意的,則只承擔原來保證合同的責任
(1)債務承擔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仍應當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2)債權轉讓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無須在轉讓時通知保證人)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3)債的變更
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4)新債償舊債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39、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新貸與舊貸系同一保證人的,不適用前款的規定。
(注意:張翔說這里的保證人指的是舊貸的保證人,也就是說如果保證人知道自己保證的舊貸是用新貸來償還的,那么保證人對新貸也要承擔保證責任;而我以前一直理解的是,這里指新貸的保證人,也就是說如果保證人不知道自己保證的新貸是用來償還舊貸的,那么就可以免除自己對新貸的保證責任。 一字之差,謬至千里)―――這里很容易產生歧義,丁紹寬和李建偉在講課中所說的理解,和我的理解完全相同,看來張翔的那種理解是錯誤的★
5.保證期間:→對比擔保物權的行使期間:主債務訴訟時效屆滿+2年
保證之債的不確定性:承擔與否不確定、承擔數額不確定
保證期間就是保證債務由可能變為現實的期間(可能承擔責任的期間)―――最好的比方是,保證期間類似買賣合同中的“質量異議期”。
保證期間內債權人必須有行權行為(一般保證的是訴債務人、連帶保證是訴保證人或請求保證人),把保證之債由可能性轉變為確定性;
【擔保法】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被擔保法解釋第31條修改了)。
【擔保法】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31、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
32、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33、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34、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如果只要求主債務人償還,那么保證期間經過的,連帶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免除;但如果有多個連帶保證人,則只要向其中一個保證人要求承擔責任,其他保證人的保證責任都不會免除。
35、保證人對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提供保證的,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6、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37、最高額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有保證人清償債務期限的,保證期間為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沒有約定債務清償期限的,保證期間自最高額保證終止之日或自債權人收到保證人終止保證合同的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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