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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責任形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
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5.歸責三原則
①一般侵權適用過錯責任
舉證責任倒置屬于訴訟法概念,適用于:過錯推定或無過錯責任
②特殊侵權的責任形式:
過錯推定(也是過錯責任):
地面施工責任、建筑物侵權
無過錯責任:
工作人員職務侵權、產品損害責任、高度危險作業、環境污染
飼養動物侵權、被監護人侵權
③雙方都沒有過錯,又不適用無過錯責任,但不承擔責任又顯失公平
公平責任:
堆放物品無過錯、緊急避險(自然原因引起的險情)、為對方或共同利益而受損
附:舉證責任倒置的歸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三百零二條 【運輸過程中旅客傷亡的責任承擔】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規定適用于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第三百一十一條 【運輸過程中貨物毀損滅失的責任承擔】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七十四條 【保管物毀損、滅失的責任承擔】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四條 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一)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三)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六)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七)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八)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有關法律對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