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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權
1.體系:
關于榮譽權:(注意:從05大綱開始,榮譽權被歸入人格權)
2.特征:
不得轉讓(特殊情況下可以,如法人的名稱權)、不得拋棄、不得繼承;
3.身份權(基于特定身份享有的權利)
配偶權、親子權、親屬權;
4.人格權(一般人格權、具體人格權—類型化的人格權)
(1)生命權、健康權(身體器官的正常功能,包括精神健康)、身體權(組織的完整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注意: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是對收入損失的賠償,不是精神損害賠償)
第十八條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2)姓名權(自然人)、名稱權(法人)
姓名權包括:決定權、使用權、變更權
自然人可以有多個姓名(真名、別名、筆名),法人只能有一個名稱
自然人的姓名不具有專用性,法人的名稱具有專用性
自然人的姓名權不能轉讓,法人的名稱權可以轉讓
侵犯行為:假冒、盜用、不使用、干涉他人使用或命名、惡意重名
(3)肖像權
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A、主觀上只能是故意
B、動機上以營利為目的
C、未經權利人同意
D、客觀上確有使用行為,如廣告、商標、裝飾櫥窗
注:這里的肖像,包括表演形象
理論上認為:不以“營利為目的”也構成侵犯肖像權。
(4)名譽權
名譽是社會對某人的客觀評價,區別于名譽感
①主觀上有過錯,一般為故意,但也可以為過失(共同侵權中);
②以侮辱、誹謗的形式進行;
③必須指向特定的人;
④為不特定第三人所知曉(公然);
(5)隱私利益(只能是自然人的個人生活訊息)――我國沒有規定隱私權
不同人的隱私范圍不同,同一個人在不同場合的隱私范圍不同
侵犯隱私:未經權利人同意而公開(按侵犯名譽權來保護)
(6)其他一般人格權:自由、尊嚴、獨立、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