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概述
2011年8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有關情況。解釋指出,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婚姻法關于房產歸屬的新規一出,立馬在社會上引發熱議。反對者高呼新法“重男輕女,男人離婚成本太低”,有網友戲謔,新《婚姻法》是“樂了開發商,哭了丈母娘”。贊成者則認為,該司法解釋給那些看著房子結婚的人敲響警鐘,有利于還婚姻以愛情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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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修法的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巫昌幀在接受人民網在線訪談時表示,此次修改突出了財產問題,以往《婚姻法》對財產問題的規定比較簡單,甚至就是一條——夫妻財產共同所有,另有約定除外。“隨著經濟發展,市場經濟越來越深入,大家都有房了,家庭財產變化很大。不動產的價值高了、數量也大了,針對這個情況,應當作出補充性法律條文,彌補《婚姻法》的不足。”她說。
中國婚姻法學會秘書長雷明光教授在接受媒體采訪時亦透露,離婚案例中,財產和子女撫養問題是最重要的,90%的離婚案件都會有財產糾紛,而財產中最重要的就是房子。
對此有人認為是“引導婚姻過于物質化”;有人認為是對女性極大不公平,稱之為“鐵打的房子,流水的媳婦”。更有學者認為這是“吹響了中國家庭資本主義化的號角”。“這哪里是結婚,明明是合伙做生意嘛,而且還沒合伙就想著散伙。” 甚至有網友一怒之下將所有家庭行為都“民法化”:“妻子懷孕丈夫應參照代孕公司價格付錢;過夫妻生活,丈夫要參照不法行為付價,還應更高些付錢;女方干家務,男方應參照家庭服務公司的價格付錢……”
對于新婚姻法及解釋的出臺,我們應該更理性、更深刻地看待分析。引起爭議的條文,其規定有著對社會現實的規范和司法實踐的經驗,出發點和可實施性都是有充分背景和理由的。之所以引起廣泛爭議,無非是道德、文化上人們認識的落差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