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zhangguoj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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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有媒體曝出“濉溪交警大隊長開假牌照車及超標配備車輛”。對此,安徽省濉溪縣公安局今日做出回應,稱車輛配備符合規定并未超標,“假牌照”專門用于暗訪督察及配合警務督察大隊暗訪時使用,平時并不懸掛。
交警懸掛“假牌照”用于督查,聽起來真是有點不可思議,為啥要用“假牌照”去暗訪督查呢?如果說是為了不被暗訪對象發現督察者的身份,但完全可以用其他正規牌照的車輛去督查。
況且,這種用“假牌照”進行暗訪督察的行為,對于執法者而言,本身就涉嫌違法,采用非法的手段去督查,其效果值得商榷。并且,這種“以假打非”的行為,豈不是“李鬼捉李鬼”?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如此說來,交警部門使用的車輛作為執法車輛,更應該按照規定以身作則,豈能因“暗訪督查”為借口去違法?
“其身正,不令則從;其身不正,雖令不從”。因此,作為交警等擁有執法權力的部門,自身要行得正,才能體現出執法者的威嚴;如果自身沒有采取正確甚至違法的方式去辦案,這怎能令被查者信服呢?又怎能體現依法治法的要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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