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今后一個時期金融改革發展的主要任務
(1)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更多優質金融服務,加大對薄弱領域的金融支持。金融必須努力服務于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促進科學發展。金融行業要大力提升服務功能,擴大服務覆蓋面。重點支持經濟結構調整、節能減排、環境保護和自主創新,特別要加快解決農村金融服務不足、小型微型企業融資難問題。
深化農村金融改革。要以服務“三農”為根本方向,充分發揮政策性金融、商業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作用,構建多層次、多樣化、適度競爭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
著力解決小型微型企業融資困難。改進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需要推動不同類型、不同規模的金融機構改革創新和規范發展。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在遵循市場原則的前提下,積極開展適合小型微型企業需求的金融產品和信貸模式創新。
發展小型社區類金融機構是解決小型微型企業融資難的有效途徑。要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小型金融機構發展,形成競爭充分、服務優良、風險可控的金融服務體系。
(2)深化金融機構改革,著力加強公司治理。加強金融機構公司治理,推進現代金融企業制度建設,是金融機構改革的核心內容,也是金融機構健康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必須抓住關鍵環節,進一步完善金融機構公司治理。一是形成有效的決策、執行、制衡機制。進一步厘清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管層的職責邊界,完善重大事項的決策機制和程序,加強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防止內部人控制,把公司治理的要求真正落實于日常經營管理和風險控制之中。二是健全資本約束機制。推進金融機構股權多元化。切實打破壟斷,放寬準入,鼓勵、弓I導和規范民間資本進人金融服務領域,參與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改制和增資擴股。三是建立有效的選人用人機制。現代金融競爭歸根結底是人才的競爭。要健全董事和監事提名、資格審查等方面的制度安排,探索市場化的高管人員選聘機制。要切實加強金融隊伍建設,全面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和職業操守。四是健全科學合理的激勵約束機制。要認真進行制度設計,探索建立規范有效、包括薪酬制度在內的激勵約束機制。
政策性金融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具有獨特作用,宏觀層面上可以有效支持國家發展戰略,微觀層面上可以彌補商業性金融的不足。進出口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和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作為政策性金融機構,要強化政策性功能,堅持以政策性業務為主體,慎重把握自營性業務發展,嚴格管理業務范圍。要明確劃分政策性業務和自營性業務,實行分賬管理、分類核算,防范道德風險。
(3)加強和改進金融監管,切實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既是當前的緊迫問題,也是關系金融發展全局的重大問題。要把加強金融監管作為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底線。
加強系統性金融風險防范制度建設。要借鑒國際經驗,結合我國國情,完善相關政策工具和手段;健全系統性金融風險監測、評估、預警體系,加強對跨行業、跨市場、跨境金融風險的監測評估;強化系統性金融風險處置能力建設,建立層次清晰的系統性金融風險處置機制和清算安排,健全金融安全網。
加強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和金融綜合經營的監管。要研究提出我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認定標準和評估框架,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設定更為嚴格的監管標準,強化外部約束。要總結經驗,建章立制,加強監管,防范風險,積極穩妥推進綜合經營試點工作。要根據我國金融市場結構和特點,細化金融機構分類標準,統一監管政策,減少監管套利,彌補監管真空。優化配置金融監管資源,明確交叉性金融業務和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職責和規則,增強監管的針對性、有效性。
加強金融監管能力建設。要借鑒國際金融監管改革最新成果,完善監管規則,更新監管理念、制度和方式,加強監管隊伍建設,不斷提升監管有效性。銀行業要積極穩妥推動實施國際新監管標準,建立全面審慎的風險監管體系。證券業要完善市場制度,強化行為監管,加強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保險業要強化償付能力監管,完善分類監管制度。建立健全本外幣跨境資金流動監管框架,加強監管協同。改進和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發揮和完善現行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功能,實行信息共享,推進監管協調工作規范化、常態化。
強化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監管意識和責任。堅持發揮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指導、協調和監督作用,維護金融業改革發展戰略、金融宏觀管理政策、監管規則與標準的一致性和權威性;同時,注重引導和調動地方人民政府的積極性,發揮好地方人民政府的作用。
民間借貸是正規金融的補充,有一定的積極作用。要完善法律、法規等制度框架,加強引導和教育,發揮民間借貸的積極作用。同時,大力整頓金融秩序,嚴厲打擊高利貸活動和非法集資、地下錢莊、非法證券等非法金融活動,加強對擔保公司、典當行等機構和銀行表外業務的全面監測和有效監管,妥善處理企業資金鏈斷裂事件,防止風險擴散蔓延。
(4)防范化解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避免財政金融風險相互傳遞。
高度重視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問題。綜合施策、標本兼治,按照“分類管理、區別對待、逐步化解”的原則,妥善處理存量債務;把短期應對措施和長期制度建設結合起來,建立規范的地方人民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嚴格控制地方人民政府新增債務。
要加快建立健全透明規范、可持續的保障性住房融資機制,積極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切實防范金融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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