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日前在全國法院新聞宣傳工作會議上說,人民法院要在密切關注司法輿情動向的基礎上,正確分析,寬容對待,既不能對輿情無動于衷,也不能為輿情所左右,影響對案件的依法獨立公正審判。
“不能為輿情所左右”,這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審判的堅定決心。近年來,全國各級人民法院每年都要審理執行案件1200多萬件。每個案件均會涉及不同利益人群,他們對法院工作和法官言行舉止有著不同的評價。其中,一些公眾對司法的評價,往往并不是源于對司法工作的全面了解,而是對個案處理結果的觀察和感受,難免有失偏頗,缺乏理性。同時,少數媒體對一些熱點案件進行炒作,甚至還沒等司法機關啟動復查機制,輿論就急不可待地“憤怒”了。事實證明,輿論在缺乏制約機制或正確引導的情況下,對案件的報道很可能帶有主觀臆斷,進而容易引起公眾非理性的、極端化的情緒表達。在這種輿論壓力之下,司法機關的獨立審判權、檢察權焉能不受到影響?
公眾輿論是氛圍,道德準則是底線。人民法院依靠公眾共同形成的公共準則——法律來解決糾紛,追求法律上的公正;而正確的輿論則是通過激發公眾內心的價值標準——道德來評判是非,以追求道德上的公正。司法與輿論的關系是辯證統一的。“若是沒有公眾輿論的支持,法律是絲毫沒有力量的。”從準確把握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知情權、監督權、參與權、表達權需求的這個角度出發,引導主流輿論和弘揚司法核心價值觀,必須找準輿論引導的結合點,“把體現黨的主張與反映人民心聲統一起來,把堅持正確導向與通達社情民意統一起來,把正面宣傳為主與加強和改進輿論監督統一起來”,積極“給力”于“人民群眾對人民司法事業發展狀況和美好前景的理解和認同”,最大限度地凝聚社會共識。
輿論是一把“雙刃劍”,不當的輿論會傷害司法公正及司法公信力。所以,很多國家和地區都對媒體報道司法案件的行為進行了適當的限制。在香港,對于未決刑事案件,媒體只能做動態性報道,不得評論;在法院宣判后和上訴之前,媒體可以評論;所有訴訟程序終結后,允許媒體評論,但不得對司法機關和法官進行人身攻擊,否則,可能會受到“藐視法庭罪”的刑事檢控。在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干規定》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不但應主動接受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還應當建立與新聞媒體及其主管部門固定的溝通聯絡機制,定期或不定期地舉辦座談會或研討會,交流意見,溝通信息。同時,新聞媒體和記者行使輿論監督權也必須立足于法治。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