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網絡上出現一則有關城管招聘臨時工的笑話,大意是說城管招聘時問到應聘人學歷、有無案底等等,最后問到“出事了怎么辦?”,應聘人說“我是臨時工”,然后考官就直接聘用了他。當然,這只是一則笑話,但為什么會有臨時工的笑話出現?因為現實正是如此,在一些執法事件中,打人的是“臨時工”、公車私用的是“臨時工”,雷人雷語的也是“臨時工”……而事發后,臨時工又往往成為“替罪羊”的代名詞。在執法部門需要給社會一個交代時,往往也是以“該職工為單位臨時工,已被辭退”為由將事件不了了之。我們想問:臨時工到底得罪了誰?
申論是國家公務員考試中測查從事機關工作應當具備的基本能力的考試科目。對于公務員考試考生的閱讀理解能力、綜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決問題能力、文字表達能力、貫徹執行能力等都有較高的要求。專家指出,在出現需要問責的事件時,臨時工總是意料之中地出現在問責名單之中,儼然已成了“替罪羊”的代名詞,那么我們不禁要反思為什么會有這么多的臨時工出現在執法部門?在事件發生時,正式工就沒有責任嗎?我們認為,我們應該仔細審慎“臨時工”這一社會現象出現的原因,制度的漏洞在哪里,有無改進建議和措施?
用人單位之所以會有這么多的臨時工,主要出于兩個原因:第一,這其中有正常的、客觀的需求,因為一些單位的確需要短期、臨時的勞動力。如棉花種植企業,每年棉花豐收的時候需要大量的采棉工人,豐收過后不再要人,這樣使用勞務派遣工效率更高,無論對勞動者還是用工單位都有益處。第二,也是受社會指責最多的原因,用人單位出于降低成本、減少麻煩的需要,迫使本應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成為臨時工,并在非臨時性崗位上大量使用臨時工。他們由于自身編制有限、工作量很大,而且雇傭臨時工不需要繳納五險一金,因此大量雇傭臨時工。
一方面,社會上有這么多的臨時工被剝奪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另一方面,在出現執法事件時,我們不禁要問為什么臨時工可以執法?為什么城管可以聘用臨時工?按照法律規定,臨時工是不具有執法權的,即使有執法權,那么在履行城管職權過程中對行政相對人造成了傷害,城管部門同樣要負全責,不是僅僅一句“這是臨時工做的”就可了事。
該如何維護臨時工的權益、杜絕臨時工現象、杜絕一出現執法事件就找臨時工替罪?專家認為:
首先,要嚴格執行《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簽署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同時增加企業的違約成本,加大懲罰力度。
其次,針對目前臨時工以勞動派遣形式遭濫用的情況,國家應進一步明確,哪些崗位是輔助性的可以使用臨時工,臨時使用期限定在多長時間之內。此外,還應明確政府機構中哪些領域不可以雇用臨時性用工。6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廣東省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要求,嚴格杜絕“合同工”、“臨時工”等無執法資格人員上崗執法,這一法律的出臺有望相除“有事找臨時工”的社會詬病的出現。
最后,加大對相關部門的處罰力度,即使是臨時工做的違法事件,其所在部門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至少存在監管不到位的問題。政府不能把臨時工看做一個筐,什么都往里頭裝,這不僅會損害自身形象,也會失去政府的公信力!
專家研究發現,圍繞一個主題組織給定資料進行評論寫作是國家公務員申論考試的主要考察方向,而考察重點必然是當下社會的熱點問題。在申論備考的重要階段,有針對性地對一些熱點材料進行梳理儲備,是廣大考生提高申論成績的不二法門。為此,選了部分熱點問題,以助廣大考生在公務員備考過程中可以乘風破浪,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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