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wy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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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犯罪的基本知識
犯罪是階級性和社會性的統一,犯罪的階級性是犯罪的本質屬性。
犯罪具有以下特征:(1)嚴重的社會危害性;(2)刑事違法性;(3)應受刑罰處罰性。
1997年修改后的新《刑法》賦予公民對某些犯罪采取絕對防衛而不受限度限制的權利,即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犯罪人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
29、刑罰中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指審判機關對犯罪分子判處刑罰時,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的刑罰,主要分為:
(1)管制,是對犯罪分子不實行關押的刑罰,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2)拘役,對犯罪分子就近予以監禁,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3)有期徒刑,除《刑法》第55條、第69條規定外,期限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4)無期徒刑。
(5)死刑,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附加刑是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三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