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復合制國家結構形式
復合制國家結構形式分為聯邦和邦聯兩種。邦聯是幾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基本共同目的結成的比較松散的國家聯合體,邦聯不是完全意義上的國家,不是國家主體。聯邦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成員國組成的復合制國家,其基本特征有:
(1)國家整體與部分之間的關系是聯邦與各成員國的關系,各成員國以下的政府才是地方政府。
(2)聯邦與各成員國的權力及相互聯系多由憲法或法律規定。
(3)除聯邦憲法外,各成員國還可以有自己的憲法。
(4)除聯邦國籍外,有的國家的各成員國公民還可以有自己的國籍。
(5)各成員國加入聯邦后不再有完全獨立的主權和外交權。
8、國家機構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修改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組織其他中央國家機關,決定重大國家事項,罷免其他中央國家機關組成人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委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解釋憲法和法律,監督憲法實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任免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決定重大國家事項,審查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合憲、合法性,對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進行監督。
(2)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國家主席是一個相對獨立的國家機關,其主要職權有: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家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戒嚴令,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代表國家接受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準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件和重要協定。
(3)國務院
組成: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常務委員會。
(4)中央軍事委員會
組成:主席、副主席、委員
(5)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任期五年,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任期三年。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自治權:根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政策,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適合民族自治地方實際情況的,自治機關可以報經該上級國家機關批準,變通執行或停止執行;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主管理地方財政;組織本地方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
(7)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9、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上的"行政"指"公共行政",指國家行政機關對國家與公共事務的決策、組織、管理和控制。
行政法的一般淵源: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
行政法的特殊淵源:法律解釋,有權解釋包括立法解釋、司法解釋、行政解釋、地方解釋;其他規范性文件;國際條約、慣例。
10、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行政合法性原則:行政職權必須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行政職權必須依據法律行使;行政授權、行政委托必須有法律依據,符合法律要求。
行政合理性原則:行政行為應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為應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不得考慮不相關因素;平等適用法律規范;符合自然規律;符合社會道德。
行政應急性原則
11、行政行為概述
行政行為的主要特征有:從屬法律性;裁量性;單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強制性。
行政行為合法的條件:A.行政行為的主體合法;B.行政行為應當符合行政主體的權限范圍;C.行政行為的內容應當合法、適當;D.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規定。
行政行為無效的條件:A.行政行為具有特別重大的違法情形或具有明顯的違法情形;B.行政主體不明確或明顯超越相應行政主體職權的行政行為;C.行政主體受脅迫做出的行政行為;D.行政行為的實施將導致犯罪;E.沒有可能實施的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A.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缺損;B.行政行為不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