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貸
從廣義上講,信貸就是信用,就是不同所有者之間的商品和貨幣資金的借貸以及賒銷預付等行為。從狹義上講,信貸是專指貨幣經營單位信用業務活動的總稱,包括存款、貸款、匯兌等具體業務活動,是體現一定生產關系的借貸行為。
2、信貸資金來源及組成部分
農村信用社的信貸資金來源也稱之為負債,是指農村信用社通過哪些方式籌集其發展業務所需要的資金。農村信用社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資本金、存款、金融市場籌資等三個部分。
3、信貸管理的“三性”原則及之間的辯證統一關系
農村信用社在發放貸款的過程應遵循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的原則。貸款的“三性”原則,從根本上講三者是統一的,它們共同保證了農村信用社經營活動的正常開展,其中:安全性是前提,只有保證了資金的安全、無損,才能使資金產生應有的效益;流動性是條件,只有保證了資金的正常流動,才可能確立農村信用社的中介地位,各項業務活動才能順利展開;效益性是經營的結果,建立農村信用社的目的,就是為了通過為廣大社員、客戶提供優良的金融服務,達到提高社會經濟效益,促進經濟發展的目的。但是三者之間又存在矛盾。有時講安全和流動,就要放棄一定的自身效益;有時講究了社會效益,又忽略了農村信用社的效益;而提高了自身和客戶的效益,資金的安全和流動又會受到影響。正確處理好這些矛盾是十分困難的。所以,農村信用社經營的核心就是協調三者之間的關系,使它們達到最佳的組合狀態。
4、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借款人有以下權利:(1)可以自主向主辦銀行或者其他銀行的經辦機構申請貸款并依條件取得貸款;(2)有權按合同約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貸款;(3)有權拒絕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條件;(4)有權向貸款人的上級和中國人民銀行反映、舉報有關情況;(5)在征得貸款人同意后,有權向第三人轉讓債務。
借款人有以下義務:(1)應當如實提供貸款人要求的資料(法律規定不能提供者除外),應當向貸款人如實提供所有開戶行、賬號及存貸款余額情況,配合貸款人的調查、審查和檢查;(2)應當接受貸款人對其使用信貸資金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的監督;(3)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4)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及時清償貸款本息;(5)將債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貸款人的同意;(6)有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情況時,應當及時通知貸款人,同時采取促使措施。
5、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貸款人可以根據貸款條件和貸款程序自主審查和決定貸款,并享有以下權利:(1)要求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的資料;(2)根據借款人的條件,決定貸與不貸、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等;(3)了解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4)依合同約定從借款人賬戶上劃收貸款本金和利息;(5)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義務的,有權依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6)在貸款將受到或已受到損失時,可依據合同規定,采取使貸款免受損失的措施。
貸款人承擔以下義務:(1)應當公布所經營的貸款的種類、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詢。(2)應當公開貸款審查的資信內容和發放貸款的條件。(3)應當審議借款人的借款申請,并及時答復貸與不貸。短期貸款答復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中期、長期貸款答復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4)應當對借款人的債務、財務、生產、經營情況保密;但對依法查詢者除外。
6、《巴塞爾協議》及目的
《巴塞爾協議》是國際清算銀行巴塞爾銀行業務條例和監管委員會,即“巴塞爾委員會”(亦稱“庫克委員會”)于1988年7月15日在瑞士巴塞爾通過的《關于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協議》的簡稱。1988年7月,委員會就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衡量和標準問題達成協議,主要對信貸風險的評估和控制以及資本充足率確定了統一的標準和計算方法,這就是著名的《巴塞爾協議》。《巴塞爾協議》的目的是:(1)通過制定銀行的資本與資產間的比例,制定出計算方法和標準,以達到加強國際銀行體系健康發展和穩定的目的;(2)制定統一的標準,以消除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各國之間的不平等競爭。
7、資產負債比例管理
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是資產負債綜合管理理論中的一種管理方法,是指對資產和負債之間的組合進行科學的及時的協調,通過建立各類比例指標體系以約束資金營運的管理方式。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指標體系一般分為三類,即流動性指標、安全性指標和盈利性指標。
8、資產負債綜合管理的基本原理包括哪些?
資產負債綜合管理的基本原理包括:(1)規模對稱原理;(2)結構對稱原理;(3)償還對稱原理(也稱速度對稱原理);(4)目標對稱原理(也稱目標互補原理)。
9、農村信用社資產風險中權數為零、10%、50%和100%的資產
(1)風險權數為零的資產有:現金、業務周轉金、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繳存中央銀行存款準備金、存放中央銀行特種存款、存放農業銀行款項、存放農業銀行約期存款、存放聯社款項、委托及代理資產業務、長期投資。(2)風險權數為10%的資產有:存放其他同業款項、調出調劑資金、拆放銀行業。(3)風險權數為50%的資產有:拆放金融性公司、抵押農業貸款、抵押鄉鎮企業貸款、抵押其他貸款、貼現。(4)風險權數為100%的資產有:除抵押農戶貸款抵押農業經濟組織貸款、抵押農村工商業貸款、抵押其他貸款、質押農戶貸款、質押農業經濟組織貸款、質押農村工商業貸款、質押其他貸款以外的其他各種貸款和待處理抵貸資產、應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