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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流轉稅法律制度
【導讀】本章屬于教材中最重要的章節之一,主要是介紹流轉稅中的四大稅種――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和關稅,這四個稅種都是針對我們日常的經濟生活中的銷售貨物、提供勞務這樣的行為而征收的。在今年的教材中,對本章的知識進行了大幅度的修訂和擴充,一方面使教材內容更符合現行稅法的規定;另一方面提高了本章的難度。本章的內容在每年的考試中都很重要,今年估計不但會在客觀題中進行考察,還會出現在主觀題中,而且還可以將本章的內容和第五章、第六章的內容結合起來出現在綜合題中。對于本章的四個稅種,我們既要掌握每一個稅種的知識,學會如何計算應納稅額,還要掌握四個稅種之間的聯系和區別。難度是比較大的,但是掌握以后收獲也是很大的,投入產出比肯定大于1,大家還是努力攻克這個堡壘吧!
第一節 增值稅法律制度
一、增值稅的概念
是指對從事銷售貨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增值稅是流轉稅中唯一的價外稅。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是不含稅的價款,普通發票上注明的是含稅價款。
這部分知識簡單了解即可。要知道我國正從生產型增值稅向消費性增值稅轉型試點。
二、增值稅的征收范圍
(一)銷售貨物
單位和個人在中國境內銷售貨物,除特殊情況外,都屬于增值稅的應稅范圍。
貨物,是指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動產之外的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特殊情況:不動產的銷售征收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不征收增值稅。
(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特殊情況:單位或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屬于增值稅的征收范圍。
(三)進口貨物
進口貨物應該在進口時繳納增值稅。
(四)視同銷售的八種情況(重點)
1、將貨物交付他人銷售。
2、銷售代售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 的除外。
4、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這里主要的考點和難點是區分第4-8種情況,其中只有第四項第七項中是不包括將購買的貨物用于特殊用途的,做題時一定不要搞混了。
這八種情況下,雖然貨物的轉移沒有帶來資金的轉移,但仍然要繳納增值稅。
把這個8條仔細閱讀三遍,你會發現一個規律,凡是購買的用于非應稅項目和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不算視同銷售以外,其他各種非正常抵扣的情況均應作為視同銷售處理。
【例】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下列各項中,應繳納增值稅的有( )。
A.將自產的貨物用于投資
B.將自產的貨物分配給股東
C.將自產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
D.將自建的廠房對外轉讓
答案:ABC
解析:(1)選項ABC視同銷售,應繳納增值稅;(2)選項D應繳納營業稅。
【例】甲市A、B兩店為實行統一核算的連鎖店,A店的下列經營活動中,不視同銷售貨物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的是( )。
A.將貨物交付給位于乙市的某商場代銷
B.銷售乙市某商場的代銷貨物
C.將貨物移送B店銷售
D.為促銷將本店貨物無償贈送消費者
答案:C
解析:A店將貨物轉移到本市的B店,不屬于視同銷售行為。
(五)混合銷售行為、(六)兼營
1、混合銷售應該和兼營在進行比較的基礎上分別掌握。
相同點:
都是同時提供了銷售貨物和提供非應稅勞務兩種不同經營項目。
不同點:
混合銷售行為是指在同一項具體的銷售行為中同時涉及銷售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針對同一個對象,產生同一個收入,很難區分收入的準確來源。例如:一家裝修公司,經營地板,并負責安裝,這就是混合銷售行為。
兼營是指納稅人的經營范圍同時兼有銷售貨物和非應稅勞務,且兩者不發生在同一項業務中。相應的收入很容易劃分來源。例如:一家酒店,在內部開設了商場,這樣的行為就屬于兼營。
2、各自的特殊規定:
――對于混合銷售
(1)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生產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征收營業稅。
(2)以從事非應稅勞務為主的單位和個人,如果其設立單獨的機構經營貨物銷售并單獨核算,其發生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征收增值稅。
(3)從事運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發生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應該征收增值稅。
――對于兼營
兼營行為分別核算的,分別交納增值稅和營業稅;如果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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