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地點和納稅期限
(一)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生產應稅消費品,除金銀首飾外,均于銷售時納稅。根據銷售方式和結算方式的不同,其納稅義務發生時問具體規定為:
①納稅人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為銷售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②納稅人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為發出應稅消費晶的當天。
③納稅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的應稅消費品,為發出應稅消費品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④納稅人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2)除鉑金首飾在生產環節納稅外,其他金銀首飾消費品在生產、批發和進口環節不納消費稅,只在零售環節納稅,其納稅義務發生時問為收訖銷貨款或取得索取銷貨款憑據的當天。
(3)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4)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消費稅。納稅人委托個體經營者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貨的當天。
(5)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報關進口人在報關進口時納稅。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例4-24】A汽車制造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的小汽車適用的消費稅稅率為5%。 2006年8月,A公司發生以下經濟業務事項:
(1)8月19日,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向H汽車銷售公司銷售小汽車一批,已收到全部價款(含增值稅)760.5萬元,給購車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并于當日將提車單交給購車方自行提貨。 8月31日購車方尚未將該批車提走。
(2)8月23日,.采取托收承付方式向M汽車銷售公司銷售小汽車一批,價款(不含增值稅)為300萬元。 A公司已將該批汽車發出并向銀行辦妥托收手續:8月31日A公司尚未收到該批車款。
計算A公司8月份應納消費稅稅額:
【解析】納稅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的當天。 A公司收到車價款(合增值稅)760.5萬元,并把提車單交給購車方時,即實現銷售,應計算繳納有關稅費。
另外,A公司采取托收承付方式銷售的小汽車,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已發出小汽車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盡管A公司在8月底尚未收到車款,但已實現了銷售,應按車價款300萬元計算繳納消費稅。
A公司8月份應納消費稅稅額=[760.5÷(1+17%)+300]×5%
=47.5(萬元)
(二)消費稅納稅地點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核算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或者委托外縣(市)代銷自產應稅消費品的,應于應稅消費品銷售后,回納稅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繳納消費稅。
對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需改由總機構匯總在總機構所在地納稅的,應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對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而不在同一縣(市)的,應在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消費稅。如需改由總機構匯總在總機構所在地納稅的,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批準。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解繳稅款。委托方委托個體經營者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納稅。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三)消費稅納稅期限
消費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個月。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納憑證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相關推薦:2010年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輔導講義匯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