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法律基礎 |
第 7 頁:第二節 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
第 26 頁:第三節 法律責任 |
三、法律事實(★★)
【解釋】法律事實是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直接原因。
1、法律事件(P6)
(1)自然現象(絕對事件):水災、地震、臺風等自然災害
(2)社會現象(相對事件):戰爭、重大政策的改變
【解釋】自然災害可引起保險賠償關系的發生,人的死亡可引起扶養關系、婚姻關系、勞動合同關系的消滅。
2、法律行為(P7)
【解釋1】法律行為包括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二者均可引起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
【解釋2】考生應注意在多選題中“行為和事件”的區別。
【例題1·多選題】下列各項中,屬于法律行為的有( )。(2005年)
A、訂立合伙協議
B、簽訂合同
C、簽訂和解協議
D、簽發匯票
【答案】ABCD
【例題2·單選題】下列法律事實中,屬于法律事件的是( )。
A、縱火 B、簽訂合同
C、爆發戰爭 D、簽發支票
【答案】C
【解析】選項ABD屬于法律行為,其中選項A屬于違法行為。
四、法的形式(★★★)(P8)
1、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2、法律(法律效力僅次于憲法)
(1)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2)其他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解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就有關問題做出規范性決議或者決定,它們與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3、行政法規(次于憲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規):國務院
4、地方性法規: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
5、自治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
6、特別行政區的法
7、行政規章
(1)部門規章:國務院所屬部委
(2)政府規章:地方人民政府
【解釋】政府規章除不得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外,還不得與上級和同級地方性法規相抵觸,行政規章在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僅起參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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