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請問“行政復議的舉證責任,由被申請人承擔” 及“在訴訟中,可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請問這兩句話應如何理解,能舉個例子嗎?請問什么叫舉證責任?它包括哪些內容呢?
【答案】
舉證責任是訴訟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主張提交證據加以證實的一種法定責任,否則將承擔敗訴后果。具體包括被告的舉證責任和原告的舉證責任。
在行政復議中,舉證責任一般是由被申請人承擔的,因為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作為申請復議的一方相對弱勢,如果由申請復議的一方舉證無疑是不公平的。但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具體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但并不排除在某些情況下原告也承擔舉證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1)不作為案件中,由原告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經提出申請的證據材料。
(2)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當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
【例題】甲公司申報進口人工草坪,某海關征收關稅和代征增值稅后放行。后某海關發現該公司進口人工草坪稅則歸類錯誤導致稅率差異,遂又向該公司補征關稅和代征增值稅近5萬元。甲公司以第一次征稅行為違法致使其未能將稅款納入成本造成損失為由要求某海關賠償,在遭拒絕后,甲有限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在訴訟中,甲公司應當對遭受的損失承擔舉證責任。
4、1987年2月8日夜,趙某回家路上被人用木棍從背后擊傷。經過長時間的訪查,趙某于2006年10月31日掌握確鑿證據證明將其打傷的是錢某。趙某要求錢某賠償的訴訟時效屆滿日應為( )。
A、1989年2月8日
B、2007年2月8日
C、2007年10月31日
D、2009年10月31日
【答案】 B
【解析】知識點:訴訟時效期間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期間,應當自“知道”或者“應該知道”之日起1年內提起訴訟;本題趙某知道誰是侵害人的具體時間是06年10月31日,訴訟時效期間從這時開始計算。(2)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20年為最長訴訟時效。在本題中,當事人自權利侵害“發生”之日起20年的最后幾個月才知道,因此,訴訟時效屆滿日應為2007年2月8日。
【提問】為什么不選C,權利時限比2007年2月8號更遲一些?
【答案】20年是保護訴訟時效,保護訴訟時效是到07年2月8日,超過07年2月8日法律就不予以保護,所以只能選B,不能選C。
5、訴訟時效的中止與中斷有什么區別?
【答案】
訴訟時效中止與訴訟時效中斷的區別
發生時間 |
法定事由 |
事由消除后 | |
時效中止 |
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 |
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 |
訴訟時效期間繼續進行 |
時效中斷 |
訴訟時效期間的任何時候 |
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義務的要求或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
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
【例題·案例】甲公司對乙公司的權利侵害(拒付租金)發生在2004年1月1日,乙公司于2009年1月1日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則其訴訟時效期間為2009年1月1日—2010年1月1日(適用1年的特別訴訟時效期間)。
、2009年8月1日發生地震,9月1日地震停止。由于不可抗力發生在最后6個月內,從8月1日暫停計時,9月1日恢復計時,即訴訟時效期間推遲至2010年2月1日。
、2009年3月1日發生地震,4月1日地震停止。由于不可抗力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前,至最后6個月時不可抗力已消失,因此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訴訟時效期間仍為2009年1月1日—2010年1月1日。
、2009年6月1日發生地震,9月1日地震停止。由于不可抗力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前,至最后6個月時不可抗力仍然繼續存在,因此,前6個月內發生不可抗力,訴訟時效不中止,從7月1日起暫停計時,9月1日恢復計時,訴訟時效期間為2009年1月1日—201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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