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他費用扣除規定
1.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
(1)基本規定——限額扣除
對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公益事業和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特殊項目——全額扣除
①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
②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包括對農村義務教育與高中在一起的學校的捐贈;
③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
④對汶川災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2.對研究開發經費的資助
個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用于對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的資助,可以全額在下月(工資、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計征的所得)或當年(按年計征的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
【例題1·單選題】個人進行公益、救濟性質的捐贈,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比例不得超過( )。
A.應納稅所得額的30%
B.所得額的30%
C.應納稅所得額的3%
D.所得額的3%
『正確答案』A
【考題2·多選題】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的規定,個人發生的下列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準予稅前全額扣除的有( )。(2010年)
A.通過國家機關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
B.通過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
C.通過非營利社會團體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的捐贈
D.通過非營利社會團體向貧困地區的捐贈
『正確答案』ABC
『答案解析』選項D是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的30%以內限額扣除的,不屬于全額扣除的項目。
【例題3·單選題】某公民一次獲得勞務報酬所得2萬元,若進行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可以從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限額為( )
A.4 800元 B.600元
C.6 000元 D.480元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應納稅所得額=20 000×(1-20%)=16 000元;限額=16 000×30%=4 800元。
四、每次收入的確定
1.勞務報酬所得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
(2)屬于同一事項連續取得收入的,以1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發表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應視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2)同一作品先在報刊上連載,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報刊上連載的,應視為兩次稿酬所得征稅。即連載作為一次,出版作為另一次。
(3)同一作品在報刊上連載取得收入的,以連載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為一次,計征個人所得稅。
(4)同一作品在出版和發表時,以預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應合并計算為一次。
(5)同一作品出版、發表后,因添加印數而追加稿酬的,應與以前出版、發表時取得的稿酬合并計算為一次,計征個人所得稅。
3.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一項特許權的一次許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4.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5.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6.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為一次。
【例題·單選題】下列應稅項目中,以一個月為一次確定應納稅所得額的有( )。
A.勞務報酬所得 B.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C.財產租賃所得 D.財產轉讓所得
『正確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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