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其他相關稅收法律制度
第一節 房產稅法律制度
第二節 契稅法律制度
一、契稅的概念
契稅:在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時,按照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合同(契約),以及所確定價格的一定比例,向權屬承受人征收的一種稅。
二、契稅的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一)契稅的納稅人——承受方納契稅
在我國境內承受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單位和個人。
1.契稅是針對“承受方”征收的,轉讓方繳納營業稅、土地增值稅等。
2.外國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是契稅的納稅義務人。
【考題1·判斷題】契稅的納稅人是在我國境內轉讓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和個人。( )(2008年)
『正確答案』×
【例題2·多選題】某房地產公司銷售一套別墅,房地產公司應繳納的稅收有( )。
A.營業稅
B.增值稅
C.城市維護建設稅
D.契稅
『正確答案』AC
(二)契稅的征稅范圍
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征契稅;土地、房屋權屬未轉移的,不征收契稅。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2.土地使用權轉讓;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3.房屋買賣;
自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稅稅率暫統一下調到1%。
4.房屋贈與;
5.房屋交換;
6.其它
(1)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等,征收契稅。
(2)土地使用權受讓人通過完成土地使用權轉讓方約定的投資額度或投資特定項目,以此獲取低價轉讓或無償贈與的土地使用權的,屬于契稅征收范圍。
(3)公司增資擴股中,對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入股或作為出資投入企業的,征收契稅;
(4)企業破產清算期間,對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征收契稅。
(5)典當、繼承、分拆(分割)、出租或者抵押等形式而發生的土地、房屋權屬變動的,不屬于契稅的征稅范圍。
【考題1·單選題】根據契稅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應繳納契稅的是( )。(2009年)
A.承包者獲得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
B.企業受讓土地使用權
C.企業將廠房抵押給銀行
D.個人承租居民住宅
『正確答案』B
【例題2·多選題】下列有關契稅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
A.契稅的納稅人是我國境內土地、房屋權屬的承受者
B.契稅的征稅對象是我國境內產權發生轉移的不動產
C.契稅的納稅人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
D.契稅的納稅人不包括國有經濟單位
『正確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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