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其他相關稅收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本章涉及7個稅種:房產稅、契稅、車船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本章考題的特點:(1)考點較多,具體每個稅種分值相對不大;復習主要掌握:各稅種的納稅人、征稅范圍(稅目)、計稅依據、應納稅額的計算;熟悉:各稅種的稅率、稅收優惠;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地點、期限。
(2)主要掌握房產稅、印花稅和土地增值稅的應納稅額計算。2011年本章教材沒有變化。2010年考試中本章分值為9分,預計2011年考試中本章分值將在12分左右。
第一節 房產稅法律制度
一、房產稅的納稅人與征稅范圍(P157)
1.納稅人具體包括產權所有人、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2.涉外企業、單位和個人等在內地擁有的房產,也要繳納房產稅。
3.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之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對出售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經使用、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當征收房產稅。
4.房產稅的征稅范圍
(1)從地理位置上:房產稅的征稅范圍是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內的房屋,不包括農村。
(2)從征稅對象上:指房屋。 獨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圍墻、煙囪、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屬于房產稅的征稅對象。
二、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稅率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房產稅的計稅依據(P159)
房產稅的征收方式分為從價計征和從租計征兩種。
1.從價計征:房產余值為計稅依據。
計稅余值=房產原值×(1-10%~30%)
(1)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
(2)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計稅規定:
①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②納稅人對原有房屋進行改建、擴建的,要相應增加房屋的原值。
(3)投資聯營的房產,在計征房產稅時應予以區別對待:
①以房產投資聯營,投資者參與投資利潤分紅、共擔風險的,按照“房產余值”作為計稅依據計征房產稅。
②以房產投資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擔經營風險的,視同出租,按照“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計征房產稅。
提示:對融資租賃的房屋:以房產余值計征房產稅,租賃期內的納稅人,由當地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4)居民住宅區內業主共有的經營性房產繳納房產稅:由實際經營(包括自營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房產稅。
2.從租計征
房產出租的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計繳房產稅。
(二)房產稅的計算(重點)(P160)
計稅方法 |
計稅依據 |
稅率 |
稅額計算公式 |
從價計征 |
房產余值 |
1.2% |
全年應納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扣除比例)×1.2% |
從租計征 |
房產租金 |
12% |
全年應納稅額=租金收入×12%(或4%) |